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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工程法规及相关规定
1. 计量活动是以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为目的,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施工中使用计量器具开展计量活动,必须遵循计量法及配套的相关法规和条例,建立相关的制度,依法使用和管理计量器具。
2. 计量器具基本特征:用于测量;能确定被测对象的量值;本身是一种计量技术装置。具有准确性、统一性、溯源性、法制性。
3. 衡量计量器具质量和水平的主要指标是:准确度等级、灵敏度、鉴别率(分辨率)、稳定度、超然性以及动态特性等。(合理选用计量器具的依据)。
4. 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包括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工作计量器具。
5. 计量基准器具:国家计量基准器具,用以复现和保存计量单位量值,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作为统一全国量值最高依据的计量器具。
6. 计量标准器具:准确度低于计量基准的、用于检定其他计量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计量标准的类型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计量标准、企(事)业单位的计量标准。
7. 工作计量器具:企业、事业单位进行计量工作时应用的计量器具。
8. 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必须具备的条件:经计量检定合格;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必须称职;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等。
9. 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销售使用。所以,施工企业使用的进口计量器具,必须有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的合格证明。
10. 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1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2. 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范围包括: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方面的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如:兆欧表、绝缘电阻表、接地电阻测量仪等。申请周期检定。
13. 凡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除上述列入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外,都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范围。如:电压表、电流表、电阻表等。
14. 施工单位的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计量器具可送交工程所在地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
15. 计量器具的选择原则:所选用计量器具的量程、精度和记录方式,适应的范围和环境,必须满足被测对象及检测内容的要求,使被测对象在量程范围内。检测器具的测量极限误差必须小于或等于被测对象所能允许的测量极限误差。所选用的计量器具和设备,必须具有技术鉴定书或产品合格证书。
16. 按国家计量局《计量器具分类管理办法》,施工企业对在用计量器具按范围划分为A、B、C三类
17. A类计量器具:施工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和用于量值传递的工作计量器具,如:一级平晶、零级刀口尺、水平仪检具等;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如:兆欧表、接地电阻测量仪、X射线探伤机。
18. A类计量器具管理:本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器,按照计量法有关规定,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
19. B类计量器具:用于工艺控制,质量检测及物资管理的计量器具
20. B类计量器具管理:可由项目经理部按《计量器具管理目录》规定,送交所属企业中心试室定期检定校准。中心试验室无权检定的项目,可提交社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就近检定。
21. C类计量器具:计量性能稳定,量值不易改变,低值易耗且使用要求精度不高的计量器具,如:钢直尺、弯尺、5m以下的钢卷尺。与设备配套,平时不允许拆装指示用计量器具,如:电压表、电流表、压力表。非标准计量器具,如:垂直检测尺、游标塞尺、对角检测尺、内外角检测尺
22. C类计量器具管理:对新购入的经库管员验货、验证合格后即可发放使用
23. 工程开工前编制《计量检测设备配备计划书》,建立项目部计量器具的目录和检定周期台账档案。施工现场使用的计量器具,无论是企业自有的、租用的或是由建设方提供的,均需按此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并按周期检定校准,保证计量器具准确度已知,以便能作为证实产品量符合要求的依据。使用计量器具前,应检查其是否完好,若不在检定周期内、检定标识不清或封存的,视为不合格的计量检测设备,不得使用。每次使用前,应对计量检测设备进行校准对零检查后,方可开始计量测试。使用中若发现计量检测设备偏离标准状态,应立即停用,重新校验核准。如出现损坏或性能下降时,应及时进行修理和重新检定。
24. 计量检测设备应有明显的“合格”、“禁用”、“封存”等标志,标明计量器具所处的状态。合格:为周检或一次性检定能满足质量检测、检验和试验要求的精度。禁用:经检定不合格或使用中严重损坏,缺损的。封存:根据使用频率及生产经营情况,暂停使用的。
25. 如果总承包合同约定,工程项目的用电申请由承建单位负责或仅施工临时用电由承建单位负责申请,则施工总承包单位需携带建设项目用电设计规划或施工用电设计规划,到工程所在地管辖的供电部门,依法按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办理用电申请手续。
26. 即使工程项目地处偏僻,总承包单位通常是用自备电源(如柴油发电机组)先行解决用电问题。此时,总承包单位要告知供电部门并征得同意。
27. 如果仅为申请施工临时用电,那么,施工临时用电结束或施工用电转入建设项目电力设施供电,则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向供电部门办理终止用电手续。
28. 临时用电的准用程序:施工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施工现场的实际负荷情况,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并协助业主向当地电业部门申报用电方案。按照电业部门批复的方案及《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进行临时用电设备、材料的采购和施工。对临时用电施工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并向电业部门提供相关资料,申请送电。经电业部门检查、验收和试验,同意送电后送电开通。
29.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其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其以上者,均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设备不足5台和设备总容量不足50KW者,应编制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应由电气技术人员编制,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30. 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持证电工施工;临时用电工程安装完毕后,由安全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参加人员有主管临时用电安全的项目部领导、有关技术人员、施工现场主管人员、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人员、电工班长及安全员)。必要时请主管部门代表和业主的代表参加。
31. 《电力法》第5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32. 违反《电力法》规定的处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33. 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条规定: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七种,并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34.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维修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35.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企业)承担自已制造电梯的安装、维修、改造业务时,应当申请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36. 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资格认可,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认可项目的业务。其安装、维修、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或分包。
37. 特种设备安装过程中涉及的土建工程,可以委托给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特种设备安装单位应与土建施工单位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
38.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39. 规定的压力容器在安装前,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向压力容器所在地的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报装手续,否则不得施工。
40.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在安装、大修、改造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41.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的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营业执照,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注册登记。具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一定经历的下列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备适应压力容器制造和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专业作业人员。具有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42.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条例》第二十条)
43. 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44. 监督检验的对象:制造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承担监督检验的主体: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的主要内容:确认核实制造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抽查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确认出厂技术资料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有关技术资料。
45. 建设部于2006年12月28日颁布《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46. 机电工程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但是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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