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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留置权的实现

环球网校·2016-07-20 10:23:25浏览72 收藏36
摘要   【摘要】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时间为9月10日-12日举行,中级会计师考生正在紧张的提升阶段,环球网校为了让考生更好的进行学习特发布2016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留置权的实现,希望中级会计师考生认
  【摘要】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时间为9月10日-12日举行,中级会计师考生正在紧张的提升阶段,环球网校为了让考生更好的进行学习特发布“2016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留置权的实现”,希望中级会计师考生认真学习,以下是环球网校为你提供留置权的相关知识点。祝中级会计师考生学习愉快

  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环球网校提供留置权)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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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而消灭:

  (1)留置权人放弃留置权;

  (2)留置物灭失、损毁而无代位物;

  (3)与留置物有牵连关系的债权消灭;

  (4)债务人另行提供价值相当的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

  (5)实现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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