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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抵押合同

环球网校·2016-07-14 10:42:34浏览155 收藏46
摘要   【摘要】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时间为9月10日-12日举行,中级会计师考生正在紧张的提升阶段,环球网校为了让考生更好的进行学习特发布2016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抵押合同,希望中级会计师考生认真学
  【摘要】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时间为9月10日-12日举行,中级会计师考生正在紧张的提升阶段,环球网校为了让考生更好的进行学习特发布“2016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抵押合同”,希望中级会计师考生认真学习,以下是环球网校为你提供抵押合同的相关知识点。祝中级会计师考生学习愉快

  抵押合同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环球网校提供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4)担保的范围。

  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如果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该条款无效。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

  但是,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合同法》有关撤销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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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

  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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