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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承揽合同

环球网校·2016-07-26 10:35:48浏览73 收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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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时间为9月10日-12日举行,中级会计师考生正在紧张的提升阶段,环球网校为了让考生更好的进行学习特发布2016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承揽合同,希望中级会计师考生认真学
  【摘要】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时间为9月10日-12日举行,中级会计师考生正在紧张的提升阶段,环球网校为了让考生更好的进行学习特发布“2016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承揽合同”,希望中级会计师考生认真学习,以下是环球网校为你提供承揽合同的相关知识点。祝中级会计师考生学习愉快

  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环球网校提供承揽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一、承揽人的权利义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揽人在工作期间, 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着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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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定作人的权利义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对于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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