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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合同担保概述

环球网校·2016-07-14 10:30:25浏览120 收藏48
摘要   【摘要】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时间为9月10日-12日举行,中级会计师考生正在紧张的提升阶段,环球网校为了让考生更好的进行学习特发布2016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合同担保概述,希望中级会计师考生认
  【摘要】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时间为9月10日-12日举行,中级会计师考生正在紧张的提升阶段,环球网校为了让考生更好的进行学习特发布“2016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合同担保概述”,希望中级会计师考生认真学习,以下是环球网校为你提供合同担保的相关知识点。祝中级会计师考生学习愉快

  合同担保概述

  一、担保的概念及方式(环球网校提供合同担保)

  担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而约定的,为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

  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

  其中,保证属于人的担保,定金属于金钱担保,其余为物的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二、担保合同的性质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债务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有效;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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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担保合同的无效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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