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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劳动就业政策法规
9.4.3.1 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
(1)劳动就业规定
①国家在促进就业方面的责任包括:
a.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b.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c.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d.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②劳动用工基本要求包括:
a.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b.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c.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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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合同规定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并对劳动合同涉及的一些具体事宜进行了规定。
①在劳动合同的订立方面 在订立原则上,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订立形式上,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②在劳动合同的效力方面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在下列情况下,劳动合同无效: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b.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③在劳动合同的内容方面劳动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分。在必备条款上,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a.劳动合同期限;b.工作内容;c.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d.劳动报酬;e.劳动纪律;f.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g.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在约定条款上,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a.试用期条款,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b.保守商业秘密条款,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④在劳动合同的解除方面 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 a.协商解除,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b.法定解除,其形式有即时辞职、预告辞职、即时辞退、预告辞退、经济性裁员五种情形。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雇主滥用解雇权,《劳动法》规定,当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a.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b.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c.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工作时间规定
①在工作时间标准上 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②在休假方面 《劳动法》规定的休假有:a.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b.年休假,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c.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d.婚丧假,劳动者在婚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③在延长工作时间限制方面
a.对延长工时的限制:对怀孕七个月以上或有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键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b.对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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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资保障规定一般包括最低工资保障、工资支付保障和实际工资保障三方面的基本内容。
①在最低工资保障方面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含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②在工资支付保障方面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9.4.3.2失业保险的相关规定
(1)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包括:①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③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 包括:①重新就业的;②应征服兵役的;③移居境外的;④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⑤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⑥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3)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期限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因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的长短而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
a.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b.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c.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d.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9.4.3.3工伤保险政策法规
(1)工伤的认定条件 包括: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④患职业病的;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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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视同为工伤的条件包括: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不认同为工伤的条件 包括:①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②醉酒导致伤亡的;③自残或者自杀的。
(4)劳动能力鉴定
①在劳动能力鉴定界定方面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1级,最轻的为10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②在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方面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a.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b.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老师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老师组成老师组,由老师组提出鉴定意见;
c.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老师组的鉴定意见做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③在劳动能力鉴定的期限要求和再次鉴定申请方面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20日;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5)工伤保险待遇
①工伤医疗待遇
a.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b.治疗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c.交通、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d.辅助器械费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停工留薪期间的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f.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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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因工伤残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a.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b.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c.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a.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b.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c.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③因工死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或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领取的补助有:a.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b.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c.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9.4.3.4劳动争议政策法规
(1)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范围包括:a.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b.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c.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d.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e.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f。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 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有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要对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了规定。
①我国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a.曾任审判员的;b.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c.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d.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3)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劳动争议实行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处理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调解和仲裁程序做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
①调解程序劳动争议调解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a.申请。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b.调解。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②仲裁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请一受理一开庭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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