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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社会工作者综合能力重点:婚姻家庭政策法规

|0·2013-08-07 22:13:56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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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社会工作者频道小编整理了初级社会工作者综合能力重点:婚姻家庭政策法规资料,供您参考学习,您的满意是我不懈的追求!环球网校顺祝您考试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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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我国特定领域的社会政策法规

  9.4.1婚姻家庭政策法规

  为了规范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我国于2001年颁布实施了经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对婚姻家庭关系做出了规定。

  9.4.1.1结婚的规定

  (1)结婚的必要条件包括:①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②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2)结婚禁止的条件包括: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3)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到法定婚龄的。

  9.4.1.2家庭关系的规定

  (1)夫妻关系

  ①夫妻的人身关系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a.夫妻双方都有独立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b.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c.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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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夫妻财产关系 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在总体上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a.在法定财产制中是共同财产制与个人特有财产制相结合。法定财产制在夫妻没有对财产做出有效约定的情况下适用。

  b.约定财产制是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做出的约定,以排除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适用。

  ③夫妻相互扶养的权利与义务 《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如下相互权利与义务:a.相互尊重;b.相互忠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c.互相扶养的义务和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亲子关系 包括: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3)祖孙、兄弟姐妹关系 《婚姻法》规定:

  a.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祖孙是第二顺序的继承人;

  b.兄、姐对弟、妹有扶养义务,弟、妹对兄、姐有扶养义务;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9.4.1.3离婚的规定

  (1)离婚的方式

  ①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②诉讼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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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离婚的条件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⑥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3)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①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②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用 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③离婚后子女的探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4)离婚后夫妻财产的处理

  ①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②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③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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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⑤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9.4.1.4救助措施的规定

  (1)家庭暴力的救助

  ①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②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对被遗弃的家庭成员的救助

  ①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做出支付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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