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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综合能力考前必看42

|0·2013-06-28 23:08:20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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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国家有责任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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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3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及保障方式

  我国法律规定年满18岁的人即为成年人,因此未成年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青少年。我国于2007年6月实施了经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及其保护做出了专门规定。

  9.3.3.1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国家有责任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1)生存权 即作为独立的有尊严的人类成员在社会中生活和存在的权利。生存权是未成年人最基本的权利。

  (2)发展权 即享有足以促进其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水平的权利。

  (3)受保护权即依法接受来自家庭、社区、社会组织和全体社会的特别爱护,使其免受可能遇到的伤害、破坏或有害影响的权利。

  (4)参与权 即参加各种社会生活和与自身利益相关的社会活动并通过发表言论和采取行动对其产生影响的权利。

  (5)受教育权 即接受法定义务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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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3.2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方式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应采取各种方式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1)家庭保护 家庭保护监护人的要求包括:①监护与抚养;②关爱与引导;③教育培养;④民主尊重。

  (2)学校保护 学校保护对学校提出了五项要求:①实施素质教育;②关爱与尊重;③开展成长教育;④确保健康与安全;⑤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实施专门教育。

  (3)社会保护社会保护对社会有关方面提出了十五项要求:

  ①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②维护受教育权;

  ③提供多样化的活动场所;

  ④提供丰富健康的文化产品;

  ⑤预防网瘾;

  ⑥提供安全的消费和娱乐产品;

  ⑦净化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

  ⑧为未成年人实施特殊的劳动保护;

  ⑨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

  ⑩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与生命安全;

  ○11为特殊需要的未成年人提供社会救助;

  ○12加强卫生保健与预防疾病;

  ○13支持鼓励发展幼儿教育;

  ○14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与名誉权;

  ○15对完成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未成年人提供职业教育。

  (4)司法保护 包括:①及时审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②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③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④依法强化父母或监护人的监护与抚养责任;⑤案件审理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⑥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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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4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及保障方式

  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08年通过实施了经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了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9.3.4.1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1)康复权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并分阶段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为保障残疾人康复权利的实现,《残疾人保障法》做了如下具体规定。

  ①康复总体方针

  a.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

  b.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

  c.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

  d.发展符合康复要求的科学技术,鼓励自主创新,加强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②康复机构建设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在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举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科学研究等工作。

  ③康复活动开展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④康复人才培养 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相关专业,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⑤康复器械提供政府有关部门还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器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维修服务。

  (2)教育权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八项内容:①义务教育与特殊资助;②以特性施教;③残疾人教育机构建设;④残疾人普通教育;⑤残疾人特殊教育;⑥残疾人成人教育;⑦残疾人师资培养;⑧残疾人教育辅助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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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劳动权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具体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①残疾人就业方式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②残疾人就业促进 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企业生产,并逐步确定某些产品由残疾人福利企业专产。

  ③残疾人就业保护

  a.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b.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c.对国家分配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残疾毕业生,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

  d.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④残疾人就业培训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4)文化生活权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积极创造条件,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5)社会福利权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具体包括四个方面内容:①社会保险;②社会救助;③“三无”残疾人供养;④残疾人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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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环境友好权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具体包括四层含义:①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②信息交流无障碍;③公共服务无障碍;④政治参与无障碍。

  9.3.4.2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方法

  为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计划纲要》提出了以下四种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方法:①加强立法,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法律、法规体系;②加强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制宣传工作;③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和视察,用法律手段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④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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