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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 妇女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及保障方式
我国政府于2005年通过实施了经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合法权益及其保护做出了规定。
9.3.2.1妇女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文化教育权、劳动权、财产权、人身权和婚姻家庭权利六项权利。
(1)政治权利 妇女的政治权利包括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
(2)文化教育权利 妇女的文化教育权包括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以及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①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仅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而且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②针对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困难,政府、社会、学校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修完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学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3)劳动权利 妇女的劳动权益表现在妇女在岗位录用、薪酬、晋升晋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①各单位在录用、晋职、晋级方面,应当男女平等,不得歧视妇女。
②各单位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妇女从事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③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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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财产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具体内容如下。
①妇女合法地拥有在婚姻、家庭中的共有财产。
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③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④在农村,妇女在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方面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
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5)人身权利妇女的人身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如下。
①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②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并做好善后工作;禁止卖淫、嫖娼,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
③妇女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报、杂志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④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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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婚姻家庭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这些权益包括婚姻自主权、生育权、与男子平等的家庭财产权和子女监护权。
①婚姻自主权。指妇女拥有结婚与离婚的自我决定权,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②生育权。指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妇女生育或不生育。
③财产权。指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
④子女监护权。指妇女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9.3.2.2妇女合法权益的保障方式
(1)主管部门保护
①各级主管部门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负有责任,在日常工作中应积极贯彻执行国家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切实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实现。
②当《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司法保护完善立法、强化执法是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最重要的手段,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妇女除了可以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外,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妇女组织、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保护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工会组织和共青团组织投诉,这些组织在接到投诉后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依法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