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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属抚恤和优待
革命烈士家属的抚恤,按照作战牺牲军人家属的有关抚恤规定办理。具体做法是:凡本条例公布后牺牲的人员,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都由家属居住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按照作战牺牲军人的抚恤标准,即革命烈士抚恤标准,发给他们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和《烈士证明书》,一般应发给烈士的父母、配偶,具体做法是:
(1)有父母无配偶的,发给父母。
(2)有配偶无父母的,发给配偶。
(3)既有父母又有配偶的,发给谁,由其父母、配偶自行商定。商定不通的,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按下列规定发给:一是《革命烈士证明书》发给父母。二是一次性抚恤金,半数发给父母,半数发给配偶。
(4)没有父母、配偶的,按下列顺序发给其他亲属:一是子女;二是共同生活未满十六岁的弟妹;三是抚养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无上述亲属的,不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