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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级社工法规与政策辅导:婚姻家庭关系(2)

|0·2012-06-14 17:58:51浏览1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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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中级社工法规与政策辅导:婚姻家庭关系(2)

  二、家庭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

  1?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就其性质来说,可以分为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两个方面。

  (1)夫妻人身关系。包括:①夫妻双方都有独立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③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夫妻财产关系。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在总体上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在法定财产制中是共同财产制与个人特有财产制相结合。法定财产制在夫妻没有对财产作出有效约定的情况下适用。主要内容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都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双方或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和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应归夫妻个人所有,不属于共同财产的范围。

  (3)夫妻相互的权利与义务。包括:①相互尊重。②相互忠实,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③互相扶养的义务和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父母子女关系(亲子关系)

  亲子关系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通过人工生殖技术产生的子女与父母间的关系。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亲子关系及其相互的抚养、赡养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如下:(1)父母有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保护和管教的权利与义务。(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3)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3?祖孙、兄弟姐妹关系

  《婚姻法》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祖孙是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兄、姐对弟、妹有扶养义务;弟、妹对兄、姐有扶养义务;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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