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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社工法规第十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政策法规

环球网校·2017-05-03 11:39:02浏览97 收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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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2017年中级社工法规第十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政策法规的新闻,为考生发布社会工作者考试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7年中级社工法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2017年中级社工法规第十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政策法规”的新闻,为考生发布社会工作者考试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7年中级社工法规第十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政策法规的具体内容如下:

  2017年中级社工法规第十章知识点汇总

  第二节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政策法规

  一、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二、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

  三、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终止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分类

  概念:----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2、分类

  行业分类:

  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

  社会中介服务业//法律服务业

  民事责任分类:

  个体//合伙//法人是

  (二)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三)登记程序: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3、审批登记申请。(60日内决定)

  4、进行登记并颁发相应证书。

  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的文件: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

  不予登记的法定情形:

  1、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3、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4、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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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2017年中级社工法规第十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政策法规”的新闻,为考生发布社会工作者考试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7年中级社工法规第十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政策法规的具体内容如下: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

  (一)变更登记

  (二)财务制度

  (三)税收政策

  (四)年检制度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终止

  (一)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的情况

  (二)撤销登记

  导致撤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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