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短信预约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动态提醒 立即预约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第二章商业汇票的保证

环球网校·2017-03-06 10:43:25浏览59 收藏29
摘要   【摘要】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正在进行中,鉴于各省延缓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现实情况,将有效的帮助学员在各地延迟考试的情况下,收获更好的学习效果。环球网校为方便考生提前备考特分享了2017年会计从
  【摘要】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正在进行中,鉴于各省延缓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现实情况,将有效的帮助学员在各地延迟考试的情况下,收获更好的学习效果。环球网校为方便考生提前备考特分享了“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第二章商业汇票的保证”以下是介绍商业汇票的内容,希望对参加会计从业资格备考的考生有所帮助,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频道!

  商业汇票的保证

  商业汇票的保证是指票据保证,即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环球网校提供商业汇票保证)

  1、保证的当事人

  保证的当事人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就保证人而言,根据《票据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其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由此可见,保证人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为票据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而参与票据关系中的第三人。已成为票据债务人的,不得再充当票据上的保证人。

  2、保证的格式

  保证的格式是指在办理保证手续时需要在汇票上记载的事项和如何记载该等事项。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保证”的字样;

  (2)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

  (3)被保证人的名称;

  (4)保证日期;

  (5)保证人签章。

  其中,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保证文句和保证人签章两项;相对应记载事项包括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和保证人住所。如果不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如果不记载保证日期,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如果不记载保证人的住所,可以推定为保证人的营业场所或住所。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即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编辑推荐:
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第二章商业汇票概念、种类及出票
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第二章支票的出票及付款
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第二章票据行为及票据当事人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频道或会计证论坛提供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资料敬请考生朋友关注,以上是网校整理的“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第二章商业汇票的保证”供大家学习!

  3、保证的效力

  保证一旦成立,即在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保证人必须对保证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1)保证人的责任

  《票据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由此可见,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保证人的责任

  共同保证是指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票据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说,在共同保证的情况下,持票人可以不分先后向保证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或者全体就全部票据金额及有关费用行使票据权利,共同保证人不得拒绝。

  (3)保证人的追索权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编辑推荐:
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第二章商业汇票概念、种类及出票
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第二章支票的出票及付款
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第二章票据行为及票据当事人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频道或会计证论坛提供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资料敬请考生朋友关注,以上是网校整理的“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第二章商业汇票的保证”供大家学习!

展开剩余
资料下载
历年真题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注册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