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短信预约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动态提醒 立即预约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第二章票据行为及票据当事人

环球网校·2017-03-03 10:13:04浏览146 收藏29
摘要   【摘要】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正在进行中,环球网校为方便考生提前备考特分享了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第二章票据行为及票据当事人以下是介绍票据结算概述的内容,希望对参加会计从业资格备考

  【摘要】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正在进行中,环球网校为方便考生提前备考特分享了“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第二章票据行为及票据当事人”以下是介绍票据结算概述的内容,希望对参加会计从业资格备考的考生有所帮助,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频道!

  票据行为及票据当事人

  一、票据行为

  (环球网校提供票据)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1、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出票包括两个行为:

  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

  二是交付票据,即将做成的票据交付给他人占有。这两者缺一不可。

  2、背书

  (1)背书概念

  背书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2)背书分类

  背书按照目的不同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无论何种目的,都应当记载背书事项并交付票据。

  转让背书是以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为目的背书;

  非转让背书是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其中,委托收款背书是委托他人代替自己行使票据权利、收取票据金额的背书,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质押背书是以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而进行的背书。

  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债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在质押背书中,背书人为出质人,被背书人为质权人。

  (3)背书连续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即第一次背书的背书人为票据的收款人;第二次背书的背书人为第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以此类推。

  3、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盖章的行为。

  承兑是商业汇票特有的票据行为,其他票据无需承兑。

  4、保证

  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盖章的行为。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特别注意: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二、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

  票据当事人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

  票据的基本当事人因票据类型而有所不同,在汇票及支票中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在本票中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票据的基本当事人包括: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付款人付款后,票据上的一切债务责任解除。

  编辑推荐:
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第二章票据概念、种类、特征及功能
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第二章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第二章银行结算账户概念、分类及基本原则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频道或会计证论坛提供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资料敬请考生朋友关注,以上是网校整理的“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第二章票据行为及票据当事人”供大家学习!

  2、非基本当事人

  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票据上的非基本当事人在各种票据行为中都有自己特定的名称,所以,同一当事人可以有两个名称,即双重身份,如汇票中的付款人在承兑汇票后称为承兑人,第一次背书中的被背书人就是第二次背书中的背书人。

  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包括:

  (1)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又称汇票主债务人。

  (2)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3)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4)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履行票据付款责任时,以自己的金钱履行票据付款义务,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向票据债务人追索。

  并非所有的票据当事人一定同时出现在某一张票据上,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完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不同票据上可能出现的票据当事人也有所不同。

  编辑推荐:
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第二章票据概念、种类、特征及功能
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第二章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第二章银行结算账户概念、分类及基本原则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频道或会计证论坛提供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资料敬请考生朋友关注,以上是网校整理的“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第二章票据行为及票据当事人”供大家学习!

展开剩余
资料下载
历年真题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注册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