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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概念、种类及出票
(环球网校提供商业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将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前者是指银行签发的汇票,后者则是银行之外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签发的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商业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前者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票据,后者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1、商业汇票出票人确定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2、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商业汇票的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和非法定记载事项。
绝对应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若欠缺记载,票据便为无效。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商业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
(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这是汇票的支付文句,即须表明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
(3)确定的金额
这是指汇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是固定的数额。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等,汇票将无效。
(4)付款人名称
付款人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的委托支付汇票金额的人。付款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人的名称,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将不知道向谁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因此,汇票上未记载付款人,汇票便为无效。
(5)收款人名称
收款人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金额的最初票据权利人。
(6)出票日期
这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签发汇票的日期。
(7)出票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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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业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
相对应记载事项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然有效。
商业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包括:
(1)付款日期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2)付款地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出票地
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此外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记载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法律规定以外的事项主要是指与汇票的基础关系有关的事项,如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等。
4、商业汇票出票的效力
出票是以创设票据权利为目的的票据行为。所以,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完成出票行为之后,即产生票据上的效力。这一效力表现为创设票据权利和引起票据债务的发生。
主要包括:
(1)对收款人的效力
收款人取得出票人发出的汇票后,即取得票据权利。一方面就票据金额享有付款请求权;另一方面,在该请求权不能满足时,即享有追索权。
(2)对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负有付款义务,只有付款的权限。即仅具有承兑人的地位,但是,在付款人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3)对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如果付款人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出票人就应该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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