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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会计》考点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的处理

环球网校·2016-07-13 13:37:56浏览59 收藏29
摘要   【摘要】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时间于10月15日-16日举行,环球网校为了方便广大考生掌握会计考点特整理并发布2016年注册会计师《会计》考点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的处理,以下是《会计》销售商品收入的会计处理
  【摘要】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时间于10月15日-16日举行,环球网校为了方便广大考生掌握会计考点特整理并发布“2016年注册会计师《会计》考点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的处理”,以下是《会计》销售商品收入的会计处理知识点,供注册会计师考生学习。

  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的处理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通常应在发出商品且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如果商品已经发出且办妥托收手续,但由于各种原因与发生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的,企业不应确认收入。

  如果售出商品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则不确认收入,已经发出的商品,应当通过“发出商品”科目核算。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等

  若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借:应收账款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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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注册会计师备考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或登陆注册会计师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以上文章为考生提供“2016年注册会计师《会计》考点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的处理”,希望注册会计师考生掌握考点。

  销售商品收入只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如果商品售出后,企业仍对商品可以实施有效控制(例如具有融资性质的售后回购),则说明销售不能成立,企业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但如果企业仅保留与所有权无关的继续管理权(如房地产公司销售商品房时保留的物业管理权),不影响收入的确认。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与同一项销售有关的收入和成本应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确认。成本不能可靠计量,相关的收入也不能确认,如已收到价款,收到的价款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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