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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卫生法规》考试重点(艾滋病防治条例)”相关内容,相信参加临床助理医师考试的考生都在关注,为方便大家了解,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内容:
1.艾滋病预防条例
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各部门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结合防治。
2.不歧视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3.预防与控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
(1)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为自愿结束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2)采集或使用人体血液、血浆、组织的管理
采供血机构进行艾滋病检测,对未经艾滋病检测、核查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不得采集或者使用。血站、单采血浆站应当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不得向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医疗机构应当对因用急用血而临时采集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进行;对未经艾滋病检测、核查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不得采集或者使用。
采集或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呈阳性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但是用于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的除外。
(3)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患者信息受保护。
(4)治疗与救助
(5)医疗机构的职责
1)医疗机构应为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治疗服务,不得推诿、拒绝对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2)医疗机构对确诊的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应如实告知本人或其监护者。
3)医疗机构应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方案,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
(6)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2)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3)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4)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7)法律责任——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处理
对违反艾滋病病人隐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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