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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
甲化妆品厂2017年6月发生如下业务:
(1)委托乙厂加工一批化妆品,甲厂提供原料成本37.5万元,当月乙厂将加工完毕的化妆品交付甲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加工费5万元。
(2)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化妆品60%用于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8万元,将其余的40%用于连续生产A型组合化妆品。
(3)将生产的A型组合化妆品的80%以分期收款方式对外销售,合同约定不含税销售额36万元,6月28日收取货款的70%,7月28日收取货款的30%,当月货款尚未收到。另将剩余的20%赠送给客户。
(4)从国外进口中档护肤品一批,该货物在国外的买价为200万元人民币,向进出口公司支付的购货佣金10万元人民币,运抵我国海岸卸货前发生的运输费为30万元人民币,保险费无法确定。该批货物已报关,取得海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其他相关资料: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1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要计算出合计数。
【问题】
1.计算业务(1)中乙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计算业务(3)中销售A型组合化妆品应纳消费税税额。
3.计算业务(3)中赠送客户的化妆品应征消费税的计税依据金额。
4.计算业务(4)中应缴纳的进口环节的关税、增值税。
【参考答案】
1.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7.5+5)/(1-15%)×15%=7.5(万元)。
2.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6月份应纳消费税=36×70%×15%=3.78(万元)
3.赠送客户应征消费税的计税依据=36/80%×20%=9(万元)
4.关税完税价格=(200+30)+(200+30)×0.3%=230.69(万元)
关税应纳税额=230.69×10%=23.07(万元)
增值税应纳税额=(230.69+23.07)×13%=32.9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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