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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问题】: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哪些规定?
【解答】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 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2)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1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 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 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3)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4)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学员问题】:工程价款结算未作约定如何处理?
【解答】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3)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4)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学员问题】:设计单位需要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吗?
【解答】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学员问题】:设计单位应如何进行工程设计?
【解答】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学员问题】:工程进度款结算应符合哪些规定?
【解答】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 算。 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2) 工程量计算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 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 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3)工程进度款支付 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 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 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 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 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学员问题】: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哪些规定?
【解答】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 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2)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1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 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 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3)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4)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学员问题】:工程价款结算未作约定如何处理?
【解答】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3)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4)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学员问题】:设计单位需要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吗?
【解答】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学员问题】:设计单位应如何进行工程设计?
【解答】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学员问题】:工程峻工后什么情况下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解答】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学员问题】:当事人一方对峻工结算报告有异议可通过何种途径解决?
【解答】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 效。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 理。
【学员问题】:当事人对工程造价纠纷可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解答】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1)双方协商确定;
(2)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
(3)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学员问题】:哪些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解答】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学员问题】: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应符合哪些要求?
【解答】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 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学员问题】: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可以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吗?
【解答】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学员问题】:什么情况下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解答】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学员问题】:建筑工程价款包括哪些?
【解答】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 权。 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 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学员问题】: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哪些权利?
【解答】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 权。 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 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 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学员问题】: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由谁承担责任?
【解答】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学员问题】:发包人与中标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订立合同会导致什么后果?
【解答】发包人与中标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发包人、中标的承包人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造成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另行订立的协议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处罚。
【学员问题】:一方当事人可以任意改变合同价款吗?
【解答】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学员问题】:建设工程合同价款如何确定?
【解答】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学员问题】:什么是建设工程价款结算?
【解答】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 动。 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从 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学员问题】: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应如何确定竣工日期?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学员问题】:建设工程的优先权应在什么时间内行使?
【解答】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 权。 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 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 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