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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水电工程验收
工程截流验收:基本条件:导流工程已基本建成,由项目法人会同省级政府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主要工作:听取项目法人及其他单位报告;现场检查和审查文件资料,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提出工程截流验收鉴定书
工程蓄水验收:基本要求:大坝基础和防渗工程、大坝及其他挡水建筑物的高程、坝体接缝灌浆等形象面貌满足水库初期蓄水的要求,且水库蓄水后不影响后续施工,安全鉴定单位提交安全鉴定报告。
国家经贸委委托国家电力公司会同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
验收主要工作:听取项目法人及其他单位报告;现场检查和审查文件资料,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检查次年度汛措施,提出工程截流验收鉴定书
机组启动验收:条件(大坝及其他挡水建筑物和引水尾水系统按设计文件完建;满足初期发电要求库水位蓄至发电水位;闸门启闭机完建)
项目法人会同电网经营管理单位共同组织进行
机组启动验收工作:听取研究建设报告;现场检查和审查文件资料,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提出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
单项工程验收:工程基本完成,质量符合标准,现场清理完毕
项目法人自行组织;主要工作为(同上)
专项竣工验收:枢纽工程全部建成,质量符合标准,有安全鉴定报告
枢纽专项竣工验收由国家经贸委委托国家电力公司组织,
库区移民专项验收由省级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其他由项目法人组织
颁发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按规定完成各专项验收工作,均通过验收结论,遗留工程不对工程和人民安全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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