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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答疑:哪些情况视同销售?

环球网校·2017-03-16 15:25:14浏览74 收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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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哪些情况视同增值税销售?

  解答:

  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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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注册会计师学习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或登陆注册会计师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以上文章为考生提供“2017年注册会计师答疑:哪些情况视同销售?”,希望注册会计师考生对以上内容掌握,合理安排学习时间。

  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1.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销售商品收入只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如果商品售出后,企业仍对商品可以实施有效控制(例如具有融资性质的售后回购),则说明销售不能成立,企业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但如果企业仅保留与所有权无关的继续管理权(如房地产公司销售商品房时保留的物业管理权),不影响收入的确认。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与同一项销售有关的收入和成本应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确认。

  成本不能可靠计量,相关的收入也不能确认,如已收到价款,收到的价款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2.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

  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通常为公允价值。

  某些情况下,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冲减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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