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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辅导:药品剂量与数量书写要求

|0·2010-09-29 10:20:48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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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药师辅导:药品剂量与数量书写要求

  (1)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2)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3)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例:《处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部分包括(D)

  A. 以RP或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组分、数量、用法

  B. 处方编号,以RP或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数量、用法用量

  C. 处方编号,以RP或R标示,临床诊断、分列药品名称、规格、用量

  D. 以RP或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E. 临床诊断,以RP或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数量、用法用量

更多信息访问: 执业药师考试频道 执业药师考试论坛 执业药师博客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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