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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药典与药材鉴定相关内容(1)

|0·2010-08-12 09:21:26浏览0 收藏0

  执业药师:药典与药材鉴定相关内容(1)

  凡例

  凡例是解释和使用药典,正确进行质量检定的基本指导原则,并把与正文、附录、及质量检定的有关共性问题加以规定,避免重复,具有同样法定的约束力。

  1、名称及编排

  2、对照品、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标准品 对照品应置五氧化二磷减压干燥器中干燥12小时以上使用。

  3、精确度:取样量的准确度和试验的精密度。

  (1) 供试品与试药等“称重“或“量取“的量,其精确度可根据数值的有效数位来确定。如:称“0.1g”指可称量0.06~0.14g;称取“2g” 指可称量1.5~2.5g; 称取“2.0g” 指可称量1.95~2.05g; 称取“2.00g” 指可称量1.995~2.005g。

  “精密称定”是指称取重量应准确至所取重量的千分之一;“称定”是指称取重量应准确至所取重量的百分之一。

  “精密量取”指量取体积的准确度应符合国家标准中对该体积移液管的精度要求;“量取”是指可用量筒或按照量取体积的有效数位选用量具;取用量约为若干时,指取用量不超过规定量的±10%。

  (2) 恒重 系指供试品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称重的差异在0.3mg以下的重量;干燥至恒重的第二次及以后各次称重均应在规定的条件下继续干燥1小时后进行;炽灼至恒重的第二次称重应在继续炽灼约30分钟进行。

  (3) 试验中的规定“按干燥品计算”时,应取未干燥的样品试验,在扣除干燥失重部分。

  (4) 试验中的“空白试验”

  (5) 试验温度,未注明为室温;标准为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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