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6月24日,国家药监局发布通知称,为进一步规范执业药师注册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国家药监局组织修订了《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对比之前的注册管理办法,此次变化主要有强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重要性、注册的便利性,另外注册条件、不予注册的情形、注册内容等均有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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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注册
一、申请人要求变更执业地区、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单位的,应当向拟申请执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注册的决定。
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予变更注册的,注册有效期不变;但在有效期满之日前三十日内申请变更注册,符合要求的,注册有效期自旧证期满之日次日起重新计算五年。
三、需要变更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申请人提交相应执业药师注册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执业单位开业证明;
(二)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四、申请人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非当年申请注册的,应当提供《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批准之日起第二年后的历年继续教育学分证明。申请人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超过五年以上申请注册的,应至少提供近五年的连续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延续注册
一、需要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之日三十日前,向执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予延续注册的,注册有效期从期满之日次日起重新计算五年。
二、需要变更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申请人提交相应执业药师注册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执业单位开业证明;
(二)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三、申请人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非当年申请注册的,应当提供《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批准之日起第二年后的历年继续教育学分证明。申请人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超过五年以上申请注册的,应至少提供近五年的连续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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