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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DA发文征求《药品零售连锁管理》意见 加强了对药店“加盟连锁”的整治

环球网校·2016-11-01 09:56:36浏览56 收藏11
摘要   CFDA发文征求《药品零售连锁管理》意见 加强了对药店加盟连锁的整治。10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开征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包括《内审管理》、《药品零售连锁管理》和《药品零售药学

  CFDA发文征求《药品零售连锁管理》意见 加强了对药店“加盟连锁”的整治。10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开征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包括《内审管理》、《药品零售连锁管理》和《药品零售药学服务规范内审管理》三个附录的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在《药品零售连锁管理》中,加强了对药店“加盟连锁”的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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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国家鼓励药店连锁经营,包括各项政策向连锁药店倾斜。

  今年年初,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了《2015年度食品药品监管统计年报》。年报显示,截至2015年11月底,全国零售连锁企业4981家,零售连锁企业门店204895家;零售单体药店243162家。对比前几年的数据,可以发现,2015年,中国药品零售业连锁门店数占比首次突破40%。

  值得注意的是,“十三五”规划要求药店连锁率达到75%,医药政策的变革给药店带来的经营与成本压力日趋上升,因而形成了眼下药品零售行业轰轰烈烈跑马圈地的局面。

  这其中,大连锁的资金优势较为明显,它们往往通过收购兼并的手段进行跨区域或跨省拓展。相比之下,中小型连锁则有区域集中的店数与品牌优势,可以透过加盟方式在区域内、邻近区域或省内去拓展。

  而一些所谓的“加盟连锁”出现也让药店零售行业从业者们苦恼。实际上,这些“加盟连锁”和总部并没有资本连接纽带,只是名义上的挂靠,总部得规模,门店得名声。

  而总部对门店管理不到位,特别在质量管理和采购配送上,门店往往自行其是,一旦出了大的问题,门店根本无力承担后果,总部不仅要承担经济损失,还要承担社会形象损失。

  “加盟连锁”门店对总部最不服从之处,就在于自行采购药品,这容易引发质量问题、价格等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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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CFDA出台的政策对相关现象进行了规范。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在企业总部统一领导下,建立覆盖包括总部各管理部门、企业物流配送机构以及全部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标准,实现规模化、集团化管理经营。

  实际上,这七个“统一”,是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对其门店的基本管理制度。

  业内人士认为,现在强制规定“七统一”,并明确规定连锁总部和门店各自的权力责任,由总部“对门店的经营行为和质量管理负责”(第三条),“总部建立的计算机系统能够对总部和门店实施统一管理”(第五条),可有效预防变相的“加盟连锁。所以,第七、第八、第十五这三条彻底堵住了这条通路,使得“加盟连锁”失去了可行性,有望大大提高药品零售连锁率的可信度,并防范门店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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