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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与法规是执业药师职责和执业活动必须具备的知识与能力,考查目的重在评价、培养和指导执业药师法制意识、责任意识、自律意识、服务意识,从而确保准入人员具有合法执业能力、高尚职业道德,并能够更好地保护患者基本权利、尊重患者隐私。要求重点掌握药学实践中与合法执业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并能够理解国家医药卫生政策的具体要求。为方便准备参加2016年执业药师考试的考生及时备考,环球网校医学考试网提供“2016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分章复习讲义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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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总则和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一、总则(环球网校医学考试网提供2016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分章复习讲义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立法宗旨: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
2.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
3.药品监管体制: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SFDA)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1.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条件:
(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2)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3)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4)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此外,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2. 审批主体及许可证:
药品生产企业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省局许可证,工商营业照,先证后照,一证一照】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3.GMP认证: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GMP要求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4.药品生产行为的管理:
(1) 药品的生产 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
(2)中药饮片炮制:必须按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
(3)原辅料要求:必须符合药用要求。(原料、辅料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4)药品出厂前自检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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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药品经营企业管理(环球网校医学考试网提供2016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分章复习讲义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 药品经营企业开办条件:
①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②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③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批专)或者人员(零专);
④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同时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2. 审批主体及许可证(2007/2005)
(1)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省局工商局】
(2)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县以上】
3. GSP认证: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GSP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GSP要求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GSP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4.药品经营行为的管理(药品的购进、销售和保管)
(1)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2)购销记录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通用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3)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
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4)调配处方经过核对,处方①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②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签名,方可调配。
(5) 药品保管制度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
(6) 药品检查制度 药品入库和出库必须执行检查制度。
5.城乡集贸市场销售药品的规定
(1)城乡集贸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
(2)城乡集贸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规定范围内可以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条件是:交通不便边远地区,城乡集贸市场内没有零售企业的,药品零售企业经审批可以设点出售规定范围内的非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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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医疗机构药剂管理
1.医疗机构配备技术人员的规定:
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2.配制制剂的必备条件: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
3.配制制剂的审批主体、程序及许可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环球网校医学考试网提供2016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分章复习讲义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省厅同意省局批准】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4.配制制剂的管理
(1)品种限制性规定 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2)配制制剂审批 省厅同意省局批准
(3)自配制剂使用 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内部使用。
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省以上局批准】。
(4) 自配制剂销售 不得在市场销售。
5.药品采购、保存及调配处方的管理
(1)采购: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2)保存: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
(3)调配处方管理: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处方,应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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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药品管理【两报两批】
1.新药研制、审批(环球网校医学考试网提供2016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分章复习讲义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研制新药,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一次报批:临床试验批件】。
(2)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国家局卫生部】方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3)完成临床试验并通过审批的新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新药证书【二次报批:新药证书】。
(4)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和临床试验机构必须分别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LP/GCP】。
2.生产新药和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审批: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生产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
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3.国家药品标准制定、修订的机构
(1)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2)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由国家药典委员会负责。
(3)国家药品标准包括:《中国药典》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其他药品标准。
4.购药渠道: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注意: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也须从有资格的企业购进。
5.特殊管理的药品、药品管理制度:
(1)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注意:戒毒药品不属于特殊管理药品范围。但麻醉性戒毒药品按麻醉药品管理。
(2) 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3) 国家实行药品储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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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进出口药品管理
【国家局《进口药品注册证》→口岸局《进口药品通关单》→海关凭单放行】(环球网校医学考试网提供2016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分章复习讲义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审批机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进口药品注册证》。
(2)不须申请《注册证》进口的药品是: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3)进口药品的程序:必须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放行。无《进口药品通关单》的,海关不得放行。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通知药品检验机构对进口药品逐批进行抽查检验,并收取检验费。
允许进口的口岸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4)禁止进口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
(5)对国内供应不足的药品,国务院有权限制或者禁止出口。
(6)进口、出口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必须持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
注意:进口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既要《注册证》,又要《准许证》。
7.特定监督检验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药品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指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或者进口: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
(二)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
前款所列药品的检验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并公告。检验费收缴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8.药品评价与再评价的组织及处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新药进行审评,对已经批准生产的药品进行再评价。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品,应当组织调查;对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已被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品: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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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中药管理
(1)实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环球网校医学考试网提供2016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分章复习讲义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新发现和从国外引种的药材,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销售。
(3)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管理方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10.假、劣药的认定及按假、劣药论处的情形
确认假药【成分不符;冒充药品】:
(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假药论处的六种情形【该批未批、该检未检,该批文未批文,夸大适应症,污染变质,禁止使用】: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确认劣药【含量不符】: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
劣药论处六种情形【无期改期过期,无批号、改批号,擅添物料,未批内包材,不符药标准】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超过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11.药品名称规定
(1)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
(2)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12.健康检查
(1)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2)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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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药品包装的管理(环球网校医学考试网提供2016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分章复习讲义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 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
(1) 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
(2) 必须经过批准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3) 不合格停止使用
对不合格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2.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
(1)药品包装
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必须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
(2)药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的内容【不良禁忌两期名,两批注意分两用】:药品的通用名称、成分、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3)药品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的药品有【毒麻精放外OTC】: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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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药品价格与广告管理(环球网校医学考试网提供2016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分章复习讲义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药品价格管理依据及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1)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①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提高价格。
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定价原则,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做到质价相符,消除虚高价格,保护用药者的正当利益。
③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如实提供药品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拒报、虚报、瞒报。
④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2)市场调节价: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药价管理的规定,制定和标明药品零售价格,禁止暴利和损害用药利益的价格欺诈行为。
2.医疗机构价格管理
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的价格清单;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还应按照规定的办法如实公布其常用药品的价格,加强合理用药的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3. 禁止药品回扣: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帐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4.药品广告的审批和内容管理
(1)审批: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2)内容: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3)药品广告禁止性规定:
①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②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老师、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特殊单位或个人作证】。
③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4)广告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做出处理。
(县以上工商部门监管-广告法)
5. 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刊物要求
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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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权力和义务
①监督检查的权力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②抽查检验的权力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
③认证跟踪检查的权力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经其认证(GMP、GSP)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④保密义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⑤⑥⑦⑧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
2.行政强制措施和紧急控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有关资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自检验报告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紧急控制措施: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五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3.药品质量公告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告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的结果;公告不当的,必须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
4.药品检验复验申请
当事人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药品检验结果之日起七日内向原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必须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复验结论。
5.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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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与法规是执业药师职责和执业活动必须具备的知识与能力,考查目的重在评价、培养和指导执业药师法制意识、责任意识、自律意识、服务意识,从而确保准入人员具有合法执业能力、高尚职业道德,并能够更好地保护患者基本权利、尊重患者隐私。要求重点掌握药学实践中与合法执业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并能够理解国家医药卫生政策的具体要求。为方便准备参加2016年执业药师考试的考生及时备考,环球网校医学考试网提供“2016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分章复习讲义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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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法律责任
违反《药品管理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三种: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环球网校医学考试网提供2016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分章复习讲义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无证生产、销售药品的处罚【取缔、罚、没、刑】
(1)依法予以取缔。
(2)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包括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
(3)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生产、销售假药的处罚【罚、没、停、吊、刑】
(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 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4)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生产、销售劣药的处罚【罚、没、停、吊、刑】
(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3)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有关人员的处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未实施有关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GMP、 GSP、GLP、GCP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6.从无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7.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在市场销售的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8.药品经营企业违反购销记录和法定销售要求的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9.药品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处罚: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
10.违反药品价格管理规定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处罚。
11.有关单位和人员在药品购销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1)对收受回扣的单位的处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收受回扣的个人的处罚:
①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违反药品广告管理规定的处罚
(1)违反本法有关药品广告的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并由发给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2)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广告不依法履行审查职责,批准发布的广告有虚假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贪污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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