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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考点: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环球网校·2017-08-01 14:23:58浏览139 收藏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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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本——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环球网校提供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解释】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换言之,投资人可以抽回出资的情形:

  (1)未按期募足股份;

  (2)发起人未按期(30日)召开创立大会;

  (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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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项选择题

  1、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认股人缴纳出资后,有权要求返还出资的情形有( )。

  A.公司未按期募足股份

  B.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C.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情节严重

  D.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

  【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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