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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7年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部分考生在学习过程中对教材内容的一些疑惑进行解答,为了更好帮助考生,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考试答疑: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有哪些?具体适用情况?”本文能够帮助你更好的全面冲刺税务师考试,环球网校助你一臂之力!更多复习资料及试题请登陆环球网校税务师频道查看
问题: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有哪些?具体适用情况?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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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
方法定义 |
适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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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
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
一般情况下,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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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销售价格法 |
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
通常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形、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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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加成法 |
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
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或资金融通的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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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净利润法 |
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利润率指标包括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贝里比率等 |
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以及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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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割法 |
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利润分割法分为一般利润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 |
通常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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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管理
调查应重点选择以下企业:
1.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
2.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
3.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
4.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
5.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6.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
7.其他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
税务机关对已确定的调查对象,依法实施现场调查,并做出转让定价调查结论。在此基础上,对企业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应按法定程序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
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后,应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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