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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提起的哪些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
解答:
根据《行政诉讼法(2015年修正)》第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1. 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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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 认为行政机关(而非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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