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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原则?
解答: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原则
(1)合法原则
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依照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2)合理原则
符合立法目的,考虑相关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3)公平公正原则
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4)公开原则
按规定公开行政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信息。
(5)程序正当原则
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等各项法定权利。
(6)信赖保护原则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己经生效的行政行为。
(7)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预防和纠正涉税违法行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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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适用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井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2)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3)一事不二罚
①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②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4)告知权利和说明理由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处理结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回避
①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涉及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②税务人员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或者由税务机关决定回避。
(6)听取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进行复核,陈述申辩事由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不采纳的,应予说明理由。
税务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7)听证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8)集体审议
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或者拟减轻处罚等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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