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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第五章发票的领购

环球网校·2017-07-26 17:00:48浏览61 收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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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小编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第五章发票的领购以下内容分享第五章发票领购与审查代理的相关知识点,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小编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第五章发票的领购”以下内容分享第五章发票领购与审查代理的相关知识点,具体发票的高频考点如下,希望对参加税务师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

  发票的领购

  (1)《发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下同)(环球网校提供发票的领购)第十五条所称的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2)《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3)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4)《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5)《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应当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开票限额、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

  (6)《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

  (7)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当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

  发票工本费征缴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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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馨提示:如果您在税务师备考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税务师考试频道及税务师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以上文章为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第五章发票的领购,供参加2017年税务师考试的考生学习。

  (8)《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9)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10)《办法》第十八条所称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

  担保书内容包括: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11)《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所称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是指由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缴纳罚款。

  (12)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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