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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第五章发票的印制

环球网校·2017-06-21 13:44:53浏览62 收藏18
摘要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小编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第五章发票的印制以下内容分享第五章发票领购与审查代理的相关知识点,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小编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第五章发票的印制”以下内容分享第五章发票领购与审查代理的相关知识点,具体发票的高频考点如下,希望对参加税务师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

  发票的印制

  1、(环球网校提供发票)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级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2、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3、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4、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5、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

  6、印制发票企业印制完毕的成品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废品应当及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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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馨提示:如果您在税务师备考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税务师考试频道及税务师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以上文章为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第五章发票的印制,供参加2017年税务师考试的考生学习。

  单项选择题

  1、下列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情况是(  )。

  A.向茶农收购茶叶

  B.销售折让

  C.现金折扣

  D.购货方退货

  【答案】A

  【解析】选项A:收购农产品,是由收购企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选项BD:销售折让,购货方退货都是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销;选项C:现金折扣不得扣减销售额,所以现金折扣双方都不需要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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