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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第五章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地点

环球网校·2017-07-16 14:04:49浏览71 收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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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第五章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地点以下内容分享税法二房产税的相关知识点,希望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第五章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地点”以下内容分享税法二房产税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参加税务师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更多资料请关注环球网校税务师频道!

  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地点

  一、房产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环球网校提供房产税)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2.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日的次月起

  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

  【注意】对于验收前已经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当在出租出借当月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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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房产税纳税地点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

  对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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