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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第三章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方法

环球网校·2017-06-08 14:28:38浏览59 收藏23
摘要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第三章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方法以下内容分享税法二劳务报酬所得的相关知识点,希望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第三章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方法”以下内容分享税法二劳务报酬所得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参加税务师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

  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方法

  一、应纳税所得额(环球网校提供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方法)

  费用扣除

  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②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二、次的规定

  1. 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按次确定应纳所得额;

  2. 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据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 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同一项目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分项、分次、分地)

  三、应纳税额计算

  如果纳税人的每次应税劳务报酬所得超过20000元,应实行加成征税,其应纳税总额应依据相应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计算方法

  1. 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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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馨提示:如果您在税务师备考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税务师考试频道及税务师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以上文章为“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第三章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方法”,请广大考生掌握以上知识点内容。

  2. 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或: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换算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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