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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第三章工资、薪金所得

环球网校·2017-05-22 15:22:37浏览61 收藏30
摘要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第三章工资、薪金所得以下内容分享税法二工资、薪金所得的相关知识点,具体工资、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第三章工资、薪金所得”以下内容分享税法二工资、薪金所得的相关知识点,具体工资、薪金所得知识点如下,希望对参加税务师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

  工资、薪金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含义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所得。

  ①工资、薪金、奖金。

  ②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年终加薪和一次取得年终奖金,原则上作为单独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

  ③津贴补贴。

  【注意】重点区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有雇佣关系。

  2. 津贴的征免界限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解释】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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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馨提示:如果您在税务师备考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税务师考试频道及税务师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以上文章为“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第三章工资、薪金所得”,请广大考生掌握以上知识点内容。

  3. 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解释】区分劳动分红与股份分红的不同。劳动分红,是劳动性所得;股份分红,是资本利得性所得,前者属于工资薪金,后者属于股息利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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