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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第二章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

环球网校·2017-05-17 13:54:16浏览76 收藏7
摘要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第二章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以下内容分享税法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知识点,具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第二章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以下内容分享税法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知识点,具体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知识点如下,希望对参加税务师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

  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

  1、股权激励所得项目和计税方法的确定(环球网校提供股权激励)

  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股市有风险 投资需谨慎

  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股票认购权的涉税

  2、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

  上市公司应于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被授权人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3、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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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馨提示:如果您在税务师备考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税务师考试频道及税务师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以上文章为“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第二章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请广大考生掌握以上知识点内容。

  4、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个人在纳税年度内第一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上市公司应按照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2)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其在该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前述规定计算应纳税款;

  本年度内以后每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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