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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 各省市2018年上半年企业培训师考试报名时间汇总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8年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84号)规定,为做好阜阳市2018年5月份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全市统一鉴定工作,现将有关安排公告如下:一、统考职业
全国统考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全省统考为劳动关系协调员、安全评价师、保安员、电工、铸造工、车工、钳工、焊工、铣工、磨工、机床装调维修工、汽车维修工、中式烹调师等13个职业(工种)。鉴于心理咨询师、电子商务师、职业指导人员、企业培训师、理财规划师等5个全国统考职业和秘书、创业指老师、养老护理员、信用管理师、汽车驾驶员、计算机网络管理员、装配钳工、工具钳工、镗工、花卉园艺工等10个全省统考职业(工种)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健康管理师未列入人社部门鉴定范围,今年起,不再组织实施职业资格认证,智能楼宇管理师、保育员、育婴员等3个职业不列入2018年全省统考范围,因此,5月对以上职业去年参加全国、全省、全市统考理论、实操单科及格的考生,安排一次收尾性质的补考。心理咨询师、理财规划师补考考点在蚌埠市。
二、统考时间
全国全省全市统考时间为5月19、20日,具体安排见附件1、2、3、4、5、6。
三、鉴定对象
在阜省直、中直单位职工(含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院校学生、三区五县职工。
四、报名条件
各职业、等级报名条件请登陆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网(http://www.ahosta.gov.cn/channels/28.html)查询。
五、报名时间
2018年3月26日-4月2日。
六、报名资料要求
1.《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报名登记表》一份,见附件7;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考生凭学历证、职业资格证书、工作年限或培训合格证书报考的,还需提供上述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和工作年限证明原件(见附件8)各一份;
4.考生凭发表论文报考的,需提供登载论文的刊物封面、目录和正文的复印件各一份。一、二级职业技能鉴定的考生还需参加综合评审考核,请按《论文撰写要求》(附件9)撰写论文一篇并于报名时提交(论文一式3份)。
5.4张2寸近期同底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照片背后注明报考职业、等级、姓名、身份证号)。
报名参加补考的考生只需要提供第1、第2和第5项报名资料。(根据有关规定:单科合格成绩保留一年。在成绩保留期内,考生可参加一次补考)。报名参加各职业(工种)一、二级职业技能鉴定的考生还需参加综合评审考核,请按《论文撰写要求》(附件9)撰写论文一篇并于报名时提交(论文一式3份)。
七、领取准考证
时间:2018年5月14-16日。
考生个人报名的请携带本人身份证、集体报名的携带单位介绍信领取准考证。
八、成绩公布
于考后在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和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网(http://www.ahosta.gov.cn)公布考生成绩。具体成绩公布时间以网站公告为准。
九、证书办理
于成绩公布后为合格考生办理、发放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具体发放时间另行通知。
十、报名地点
受理报名地点在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579号(原阜阳行政学院)二楼阜阳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咨询电话:0558-2262858,2262168。
发放准考证、受理查分申请和发放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等事宜均在以上地点办理。
十一、收费事项
按照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行费字﹝1998﹞22号)和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4﹞198号)文件执行。
十二、特别提示
1.各职业(工种)、等级报名人数低于10人的(不含10人), 将安排考生省内异地转考。无法安排异地转考的职业(工种)、等级,安排相关考生参加以后批次的鉴定,有关安排将及时通知考生。
2.请考生于考前根据所报考职业(工种)、等级的《考核方案》阅读相关《考生须知(试行)》和《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考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等考试规章。具体见附件10、11、12、13。
3.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勤人员应按《关于印发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实施意见的通知》(皖人社发〔2016〕2号)要求报名。
4.考生申请报名,即视为熟知并同意本《公告》及有关考试规章的所有内容和安排。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阜阳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所有。
附:1.2018年5月全国统考时间安排
2.2018年5月全国统考考核方案
3.2018年5月全省统考职业(工种)时间安排
4.2018年5月全省统考考核方案
5.2018年5月全市统考时间安排
6.2018年5月全市统考考核方案
7.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报名登记表
8.工作年限证明样式
9.论文撰写要求
10.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笔试考生须知(试行)
11.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操作技能考生须知(试行)
12.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机考考生须知(试行)
13.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考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