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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十章第一节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环球网校·2017-09-30 10:27:48浏览31 收藏12
摘要   【摘要】临近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频道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十章第一节所得来源地的确定以下内容分享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知识点,其特点是内容繁杂,考点较多。从历年考

  【摘要】临近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频道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十章第一节所得来源地的确定”以下内容分享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知识点,其特点是内容繁杂,考点较多。从历年考题来看,试题难度不大,学习时将各个知识点扎实掌握,一起学习个人所得税考点,更多资料及海量试题请关注环球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环球网校提供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所得的来源地和所得的支付地不是一个概念。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理论上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都要缴税。

  但是为了便于人员的国际交流,本着从宽、从简的原则,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全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各种所得,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自第6年开始,以后的各个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税。

  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是指在“连续”5年中的“每一个”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1年。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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