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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第七章契税征收管理

环球网校·2017-07-25 15:00:42浏览86 收藏8
摘要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第七章契税征收管理以下内容分享税法二契税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参加税务师考试的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第七章契税征收管理”以下内容分享税法二契税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参加税务师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更多资料请关注环球网校税务师频道!

  契税征收管理

  一、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环球网校提供契税)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契税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契税纳税地点

  契税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缴纳。

  四、契税其他管理

  1.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征收机关应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纳税人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材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2.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3.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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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馨提示:如果您在税务师备考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税务师考试频道及税务师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以上文章为“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第七章契税征收管理”,请广大考生掌握以上知识点内容。

  多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应征收契税的有( )。

  A.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屋权属

  B.企业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C.承包者获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D.运动员因成绩突出获得国家奖励的住房

  E.以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给其他企业

  【答案】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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