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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第二章托收承付概念、适用条件和结算规定

环球网校·2017-03-09 10:21:12浏览68 收藏20
摘要   【摘要】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正在进行中,鉴于各省延缓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现实情况,将有效的帮助学员在各地延迟考试的情况下,收获更好的学习效果。环球网校为方便考生提前备考特分享了2017年会计从
  【摘要】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正在进行中,鉴于各省延缓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现实情况,将有效的帮助学员在各地延迟考试的情况下,收获更好的学习效果。环球网校为方便考生提前备考特分享了“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第二章托收承付概念、适用条件和结算规定”以下是介绍托收承付的内容,希望对参加会计从业资格备考的考生有所帮助,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频道!

  托收承付概念、适用条件和结算规定

  一、托收承付的概念和适用条件(环球网校提供托收承付)

  1.托收承付概念

  托收承付亦称异地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2.托收承付适用条件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1)使用该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办理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3)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 000元;

  (4)必须签有合法的购销合同,并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5)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

  (6)收付双方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如果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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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频道或会计证论坛提供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资料敬请考生朋友关注,以上是网校整理的“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第二章托收承付概念、适用条件和结算规定”供大家学习!

  二、托收承付的结算规定

  托收承付凭证记载事项有:

  1.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

  2.确定的金额;

  3.付款人的名称和账号;

  4.收款人的名称和账号;

  5.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

  6.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

  7.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

  8.合同名称、号码;

  9.委托日期;

  10.收款人签章。

  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为邮寄和电报,由收款人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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