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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
7.2.1监理合同的法律性质和特点
监理合同是指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委托其在工程建设实施阶段代为对建设工程质 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 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其中发包人为委托 人、监理人为受托人。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的,监理合同具有以下性质和特 点,如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则应当根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文本和项目实际情况进
行相应调整:
(1) 监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
监理工作是监理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凭借其专业知识、经验、技能,对建设工程质 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 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根据《合同法》第276条规定,“发 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监理合同的法律性质为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 受托人相互信任基础上订立的,发包人与监理人的相互信任也是监理合同订立的基础。
(2) 监理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监理人必须具有与合同工作范围相应的资质要求。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34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 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 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 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工程监
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
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一般分为甲级、乙 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应许可的业务范围如下:综合资质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 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专业甲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 监理业务;专业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 程监理业务;专业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事务所资质可承担三级且非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开展相应类 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3)部分项目强制监理
根据《建筑法》第30条的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 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 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 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根据前述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的规定,有五类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强制监理,包括:
1)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所谓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2)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所谓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是指项目总 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②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③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④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⑤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 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 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 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4)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项目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包括:①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 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②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③使用国际组织 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5)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 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关系社会 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基础设施项目”包括:①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 等项目;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③邮政、电信枢 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④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
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⑤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 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⑦其他基 础设施项目。
(4) 监理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合同法》规定,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因此, 发包人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5) 监理人义务法定
首先,监理人应当在法定的工作范围内提供监理服务,即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 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同时,监理人在承担监理业务时应受到法定限制,即根据《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 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 的监理业务。
其次,监理人应当代表发包人依法对建设工程的设计要求和施工质量、工期和资金等 方面进行监督。根据《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 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 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最后,监理人若违反法律规定,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如根 据《建筑法》第69条规定,“监理人与发包人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 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 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 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2.2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近年来,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相继制定颁布了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包括:
(1) 2012版《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GF—2012 — 0202)
2012年3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建设工 程监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GF — 2012 — 0202)。该工程监理合同适用于包括房屋建 筑、市政工程等14个专业工程类别的建设工程项目,在通用条件中明确了 22项工程监理 基本工作内容,细化了酬金计取及支付方式,考虑了监理的工作范围、时间变化,使酬金 得以动态调整,强化了总监责任制,增加了监理合同终止的条件规定等。
(2) 水利部版《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〇〇7 — 0211)2007年4月20日,水利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印发了《水利工程施工监理 合同示范文本》(GF — 2007-0211),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该监理合同文本是在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 — 2000 — 0211)基础上修订形成的,包括监理合 同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合同附件四个部分。该合同文本着重规范了委托人与监理人的权利与义务和合同双方纠纷处置方式,进一步明确了监理人在质量、进度、投 资和安全生产目标控制的职责,有利于理顺项目法人与监理人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监理 人的主观能动作用,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7.2.3监理合同重点条款
监理合同重点条款包括合同签订主体、监理范围、监理工作要求、监理报酬及支付、 合同终止等条款,具体如下:
(1) 监理合同主体条款
作为监理合同的主体,监理人应当依法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依据《建筑法》相关 规定,监理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①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②有与其从事的建筑 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③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 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监理合同中应当明确监理人的单位名称、住址和
(2) 监理范围条款
发包人作为委托人首先应当与监理人明确工作范围,并授予监理人相应的权利。监理 范围条款应当明确约定监理工作范围,可以包括前期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 和工程保修阶段等全部阶段的监理工作,也可以包括其中若干个阶段的监理工作。除了明 确监理工作的内容外,监理范围条款也应当约定监理工作的时间期限。
(3) 监理工作要求条款
首先,监理人作为建设工程中重要的一方应当依法履行其法定的义务。根据《建筑 法》第32条的规定,建筑工程监理的法定义务主要是代表建设单位监督承包单位在施工 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的情况。《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规 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 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 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因此,监理人的工作要求包括监督施工质量安全、建设 工期和资金使用等。监理人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
现场6
其次,监理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授权委托的要求,履行其合同义务。如,发包人要求监 理人报送所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 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人应征得发包人同 意并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人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件以及建筑机
械、设备的经营活动。
最后,监理人在工作中应符合勤勉和保密要求。监理人在履行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 用合理的方式与专业的技能,为发包人提供与其监理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
地工作,帮助发包人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监理人与承包人串通,为承包人谋取非法利益,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工程监理人员必 须严格遵守监理工作职业规范,公正、及时地处理监理事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 益。监理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资料所有人同意,不得泄露与工程和合同业务活 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4) 监理费用及支付条款
监理费用,是指监理人接受委托,提供建设工程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以及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等服务收取的费用。监理人在为发包人提供 服务的同时,发包人应当向监理人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监理费用与监理人的监理工作范 围、工作时间、工作强度等相关,监理费用可以按阶段计费,也可以按照正常工作费用和 附加工作费用的标准进行计取。监理费用的支付方式由发包人与监理人在合同中约定,可 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阶段分次支付。
(5) 合同变更与终止条款
由于建设工程项目周期较长且经常发生变化,监理服务的时间和范围也会随之发生改 变。因此,在监理合同中应当约定关于变更和终止的条款,以便当需要变更或终止合同的 情况发生时,双方可以避免争议,保证合同履行的顺畅。按照法律规定,监理合同作为委 托合同,合同当事人原则上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当然为维护合同严肃性以及工程项目正常 建设,监理合同当事人解除监理合同应遵循法律和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合同 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因一方要求解除合同而造成另一方受到损失的,除依法或者依 约可以免除相应赔偿责任外,应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通常情况下,当承包人与发包 人办理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并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费用尾款后, 监理合同即告终止。保修期间的监理责任,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
定。
7.2.4监理合同管理要点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设的效 率,同时使建设效果满足发包人的需求,’而监理合同承载了发包人和监理人的主要权利义 务,是监理工作开展的主要依据之一,发包人和监理人对监理合同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有 利于监理作用的发挥和监理合同目的的实现。
监理人凭借自身的知识、经验、技能,接受发包人的委托监督和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 履行。同时,监理合同管理过程中,还应结合监理人义务法定、监理人地位特殊等特点, 在对监理合同进行管理时必须对其特点进行综合考虑,才能保证监理合同得到全面、适当 的履行,从而保障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合同顺利履行,最终确保工程建设各项目标的达 成。考虑到合同管理的目的和效率,监理合同管理工作要点包括工作范围管理、监理人员 管理、监理费用管理、工作计划管理、工作实施管理等。
(1)工作范围管理
监理合同的工作范围管理主要包括工作交底、明确人员与授权两方面。对于里的授 权范围,以及监理人与发包人代表、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咨询人员的职权之间的权限划 分,发包人应当予以释明,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及其他相关方。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工 作。监理人实施监理工作实际上是在行使发包人的部分权利,而这部分发包人权利是通过 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来明确的,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对监理合同中各自的工作范围及职权 进行充分的理解,并向有关人员说明。同时,监理人进场前,发包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 人、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对象。由于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 中,承包人不仅需要面对发包人,还需要面对监理人,为了确保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发 包人应当将监理人的工作范围及相应职权对承包人进行说明,以使其充分了解相关工作程 序及审批权限,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2) 监理人员管理
由于监理人提供工程质量、工期等监督管理服务,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人员的素质、 经验等直接决定着监理服务的质量。因此,在监理合同的履行中,对监理人员的管理则显 得尤为重要。监理合同的人员管理主要包括人员资格管理、人员稳定性管理和人员的执业 规范管理。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并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 使,监理人员一般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37条规定,监理人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因此,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均需具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此外总监理工程师还需 具备与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监理执业经验。另外,由于监理工作的专业性很强,监理 人应当注重对其监理人员的日常业务培训,尤其是与项目相关的合同内容、新颁布的法律 法规及标准规范、新的施工工艺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监理工作质量。同时,为了保证监 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监理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监理人员,尤其是总监理工程 师,应当确保其人员的稳定性。
由于监理工作自身的特殊性,其执业规范管理是合同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监理人 应当通过制度建设等方式加强监理人员的执业规范管理,开展廉洁自律教育。廉洁公正是 所有监理人员基本的职业道德,监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行使监理权利 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在开展监理工作时,应当坚持公正的立场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发 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争议应当公正处理。
(3) 监理费用管理
监理费用是监理合同中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关于监理费用的价格从实行政府指导 价和市场调节价双轨制改变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制,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服务成本、服务 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
(4) 工作计划管理
监理工作一般具有工作周期长、任务繁杂等特点,需要进行有效的计划管理,以保 证各项监理目标的完成。监理合同的计划管理是指根据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依据法 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即将开展监理工作的进度、程序和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的管理活动。 监理计划应当结合监理合同的要求以及监理工作范围内各类工程技术施工的特点,按 照计划层级清晰、计划机构统一的原则进行制订,并且监理计划制订后应当报送给发 包人。监理计划实施过程中,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监理人需建立相应的动态监控
管理制度,根据监理工作的完成情况和工程实际情况,及时对监理计划进行偏差分析 和提出改进措施。
(5)工作实施管理
监理人接受发包人委托,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 监督,在监督过程中监理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及发包人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不得超越权限擅自作出相关审批或者决定,须按照相关时限的要求将需要发包人审批或者 决定的事项报送发包人。鉴于工程施工的特点,发包人审批或者决定的事项繁杂,监理人 应当注意及时、真实、全面地向发包人传递信息,以协助发包人作出正确的审批或者决 定。
为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监理人要保证与承包人的及时沟通,使相关指示及时送达承 包人。监理人应特别注意与承包人之间建立收发文件制度,确保每一份指示均有效送达。 此外,承包人通常会将部分专业工程以及劳务交由分包人完成,监理人在发出相关指示时 切忌绕开承包人而直接向分包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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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者管理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招标专业工作满4年;
2.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者管理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招标专业工作满3年;
3.取得含经济学、工学、法学或者管理学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招标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者管理学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招标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者管理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招标专业工作满1年;
6.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上述学历或者学位的,其从事招标专业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2年。
(二)符合上述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招标采购项目管理》和《招标采购合同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和《招标采购专业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1.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高级经济师或者高级工程师职称;
2.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或者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证书的。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期间经历不计入相关专业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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