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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有关行政服务事项的公告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1514号)精神,现将我市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有关行政服务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一、从即日起,市财政会计管理部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及考试。
二、从即日起,市政务服务中心财政窗口不再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补发、换发、变更、调转、登记等行政服务事项。
三、已经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再作为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依据,但仍可作为能力水平的证明。
四、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平台暂保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功能,待财政部修订《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下发后按照省财政厅相关通知精神再作调整。
滁州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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