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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终止办理与会计从业资格有关的行政服务事项的通知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1514号)文件精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公布,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新《会计法》施行之日起,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市、县(区)财政局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补换发、变更、调转登记等行政服务事项。
二、已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再作为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文件,但仍可作为能力水平的证明。
三、省级财政部门对已建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结合会计人员管理职能转变进行升级改造,对相关数据资料妥善加以利用。
201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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