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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一,依法成立。
第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第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第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分类
《民法通则》按照法人活动的性质,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C.其他组织。
所谓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包括:合伙组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等。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
a.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b.财产是指货币及各种有价证券。
c.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d.智力成果是通过人的智力活动所创造出的精神成果,包括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及在特定情况下的公知技术。
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法律主体为追求该意思表示中所含效果在私法上的实现的行为。理解:
第一,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
第二,法律行为的目的在于引起明确的法律后果;
第三,法律行为的效果是主体意思表示中预设的、希望发生并且积极追求的。
法律行为的特征:
一是民事性,即法律行为的主体是民事主体;
二是表意性,即法律行为以意思为构成要素;
三是目的性,即民事主体实施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或者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
四是设权性,即法律行为依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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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的分类
A.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对意思表示的依赖为标准: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B.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是指使一方主体相对于另一方主体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行为。
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某种权利的法律行为,是支配权行使的具体表现。
C.单务行为与双务行为。
D.以法律行为有无对价性为标准: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这是以法律行为有无对价性为标准而做出的划分。
E.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诺成行为是指不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法律行为。
实践行为,又称要物行为,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法律行为。
F.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除上述六种分类之外,法律行为还可以分为身份行为与财产行为、主行为与从行为、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等。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某种行为因符合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而客观存在。(事实判断)
法律行为的生效,也称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指客观存在的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获得法律所认可的效力。(价值判断)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④民事行为的无效与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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