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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6年招标师考试时间确定为11月12日、13日,想要报考2016年招标师考试的考友们该提前准备了。2016年招标师考试教材仍沿用 2015版,大家可以用旧教材提前备考。小编给大家整理了:招标师合同管理考点:仲裁,预祝大家顺利通过考试。
仲裁
(一)仲裁的原则
1、自愿原则
(1)是否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通过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
(2)选择仲裁机构
2、公平合理原则
3、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原则
仲裁机构是独立的组织,相互之间无隶属关系。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团体或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相互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三)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仲裁协议的作用
(1)合同当事人均受仲裁协议的约束;
(2)是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仲裁的先决条件;
(3)排除了法院对纠纷的管辖权;
(4)仲裁机构应按仲裁协议进行仲裁。
(四)仲裁庭的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五)开庭和裁决
1、开庭
(1)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2)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
2、证据
谁主张,谁举证。
3、辩论
4、裁决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庭裁决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六)申请撤销裁决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七)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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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者管理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招标专业工作满4年;
2.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者管理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招标专业工作满3年;
3.取得含经济学、工学、法学或者管理学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招标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者管理学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招标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者管理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招标专业工作满1年;
6.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上述学历或者学位的,其从事招标专业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2年。
(二)符合上述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招标采购项目管理》和《招标采购合同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和《招标采购专业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1.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高级经济师或者高级工程师职称;
2.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或者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证书的。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期间经历不计入相关专业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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