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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概述
民事诉讼作为解决民事争议的重要方式,具有如下特点:
1)典型的公权性2)严格的规范性3)明显的阶段性
合同民事诉讼条款的约定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约定争议管辖法院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规定将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纳入专属管辖的范围,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
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
所谓涉外因素,主要是指在法律关系的诸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外国有联系,如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各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诉讼所涉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及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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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的特殊规定
①管辖问题。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若对方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但是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该对方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同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该对方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的,该类民事诉讼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法律适用问题。国际上一般公认,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所涉程序问题方面,均依属地主义适用法院地法。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
③外国法律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对当事人申请或者外国法院请求我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我国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我国法律,或者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进行审查,裁定予以承认后,才具有效力,需要执行的,可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执行。
④语言文字的选择问题。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但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提供翻译,翻译相关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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