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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经济师《中级财政税收》第9章第三节基础讲义:消费税的检查

|0·2013-08-09 13:53:24浏览0 收藏0
摘要 讲解“消费税的检查”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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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消费税的检查

  一、销售收入的检查(熟悉)

  (一)一般销售方式的检查

  与增值税检查的内容基本相同。

  与增值税不同的是,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其计提税金的会计账务处理不同。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消费税和营业税的账务处理一样,因为消费税和营业税都是价内税。

  (二)视同销售方式的检查

  视同销售行为应计算的消费税应计入相应的账户中。

  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长期投资等)

  贷:库存商品 (按成本结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注意其计税依据的规定:视同销售没有销售额的,计税依据按纳税人同类消费品的平均售价核算;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平均售价,按照组成计税价格核算。

  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一般情况下,对于同一个纳税人的同一项经济行为而言,增值税与消费税的计税销售额相同。

  【例9-14】某企业新试制一批化妆品用于职工奖励,无同类产品的对外售价,已知生产成本为10000元,企业的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 1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解析】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0000×(1+5%)/(1-30%) =15000(元)

  应纳增值税=15000×17%=2550(元)

  消费税=15000×30%=4500(元)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检查

  1.对受托方的检查

  (1)是否属于假委托加工业务;

  (2)是否代收代缴消费税;

  注意:委托加工中委托方纳消费税,但受托方要代收代缴消费税。

  (3)注意计税价格的规定。

  注意计价的顺序

  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2.对委托方的检查

  受托方是否已经代收代缴了消费税,其代收消费税的计算是否正确。

  二、销售数量的检查(了解)

  (一)销售数量的检查内容

  1.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少开票,多发货,转移销售收入的情况。

  2.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账外结算,转移销售收入的情况。

  (二)销售数量的检查方法

  1.以盘挤销倒挤法

  本期产品销售数量=上期产品结存数量+本期产品完工数量-本期产品结存数量

  该方法适用于产成品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的企业。

  2.以耗核产,以产核销测定法

  本期应出产品数量=本期实耗材料量/单位产品材料消耗定额

  适用于产品管理制度比较健全的企业,运用时,抓住主要耗用材料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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