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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的学校教育制度
一、旧中国的学校教育制度
1902年清政府(主要制定人张之洞)首次制定了近代学制壬寅学制(《清定学堂章程》),它是近代第一个由国家正式颁布的学校系统,但没有实施。
1904年颁布的癸卯学制(《奏定学堂章程》)以日本的学制为蓝本,并保留了封建科举制度的残余。它是施行近代学校教育制度的开始。它是中国近代第一个国家正式颁布并在全国实施的学校系统。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当时留美派主持的全国教育联合会,以美国的学制为蓝本,又提出了改革学制的方案,于1922年颁布了壬戊学制,即通称的“六三三制”。它是中国近代以来教育史上实施最长影响最大的一个学制。国民党统治时期,继承了壬戊学制,虽几经修改,但基本没有变动,这个学制一直沿用到全国解放初期。
二、新中国建立后的学校教育制度
1951年我国通过《关于给改革学制的决定》,施行了新的学制标志着我国劳动人民在文化教育上,无权利、无地位的时代已经过去,标志我国学制发展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我国新学制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①明确地和充分地保障了全国人民特别是工农干部受教育的机会,体现教育为工农服务的方针。②新学制明确规定了各类技术学校和专门学院在学制中的地位,保证了各种人才的培养,体现了教育为生产建设服务的方针。③保证了一切青年知识分子和旧知识分都有受革命的政治教育的机会。
1987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各级各类学校体系逐渐完善:
幼儿教育(幼儿园) 初等教育 中等教育 高等教育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九年义务教育法。在九年义务教育法颁布以后,基础教育的基础性在学制中得到强调;高中阶段实行职教与普通教育分轨;大学教育以四年本科和二至三年的专科为主。
三、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在学校系统中的地位
义务教育:依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1、我国的九年义务教育是指(小学阶段六年和初中阶段三年或小学阶段五年和初中阶段四年)
2、基础教育≠义务教育
基础教育包括:幼儿园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和高中教育
第三节 教育行政体制
教育行政是国家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政府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事业进行领导和管理以及学校行政对学校的管理。教育行政体制是国家行政体制的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国家各级教育行政机构的组织形式、权利结构和工作制度等内容。其中,国家教育行政权利结构是其核心内容。
教育行政体制的分类:中央集权制和地方分权制
中央集权制强调标准化管理,一切的教育活动都要受中央的指导和监督。地方政府和地方行政部门主要是实施中央制定的教育法律、政策、规划和指令等工作。地方分权制是指国家权利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执掌,各有自己的权利范围,分别行使自己的职责,它强调差异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