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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江苏省2016年上半年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的工作是怎样安排的?
答:4月6日至20日期间,国考合格人员和依照我省过渡政策进行认定的申请人登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om),通过不同入口进行网上申报。
6月15日前,各地完成认定工作。申请人的现场确认、体格检查以及符合过渡政策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等工作由各地教育局自行合理安排。各项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等请申请人注意当地认定机构发布的相关信息。
6月30日前,各地完成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工作。
认定工作流程如下:
1.通过国考人员
2.过渡人员
二、问:已经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还需要再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吗?
答: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只是取得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要取得教师资格,除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外,还需具备申请教师资格的其他条件,如普通话合格证书、毕业证书等。
因此,通过教师资格考试人员,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否则不能获得教师资格证书。
三、问:具备了教师资格,是否就可以从事教师工作,享受教师待遇?
答:《教师资格条例》规定,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补充工作的通知》(教师〔2009〕2)号的精神,持有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是教师招聘录用的前提条件和职务晋升的必要条件。教师资格是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而不是全部条件。 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只有参加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按照规定的招聘条件和招聘程序被学校录用后方可从事教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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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只是取得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要取得教师资格,除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外,还需具备申请教师资格的其他条件,如普通话合格证书、毕业证书等。环球网校教师资格频道诚意整理了江苏2016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有关问题解读,大家是否能在里面找到自己对教师资格问题的解答呢?和小编一同来了解一下吧。
四、问:教师资格分哪些种类?
答:教师资格共分为七个类别:
1. 幼儿园教师资格;
2. 小学教师资格;
3. 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4.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5.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6.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7.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暂不面向社会人员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从事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以上的分类确定类别。
五、问:教师资格的适用范围和融通性如何?
答:根据《教师资格条例》,依法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其中,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但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不能与其他教师资格融通。
六、问:教师资格的认定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答: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暂行)》等有关规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随着教师资格认定人数的变化,部分市对教师资格认定权限进行了合并和调整,请申请人注意各地相关公告。
七、问:在我省申请教师资格者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 具备中国公民身份且未满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3.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其中:
(1)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的学历;
(2)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6)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非全日制学历应根据认定机构要求提供学信网在线学历认证打印件,国(境)外学历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证明。
4.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系统地学习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非师范生需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包括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或我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补修考试和各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2)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担任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语音教师和播音、主持、影视剧表演等专业的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普通话水平测试时年满五十周岁的申请人员,提倡使用普通话,不适用上述规定。
5. 申请人应当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体检时统一使用指定的体检表。
(1)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时,需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后两项指妇科)等检查项目,对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还需增加胸片检查项目。
(2)妊娠期申请人可暂免检孕妇不宜的体检项目,在其他可检测项目合格的情况下,由主检医生在体检表上签署妊娠情况说明,并附上妊娠反应为阳性的检测报告或围产检查档案等证明材料。材料齐全后,可以先进行认定,但证书暂缓发放。孕期结束后,待体检项目全部检查合格后,再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八、问:申请人在哪里申请教师资格?
答:1.全日制师范类应届毕业生可由所在学校统一向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相应教师资格,也可由本人凭学校出具的《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原件,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
2.非师范类全日制应届研究生、本、专科毕业生可于毕业当年,由本人凭学校出具的《推荐表》原件,自愿选择到户籍所在地或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因保研等情况无《推荐表》的应届毕业生,由就读学校出具学籍证明,并注明无《推荐表》原因。凭《推荐表》或学籍证明申请认定并获得通过的应届毕业生,须凭合格毕业证书方可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3. 非应届毕业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可凭学籍证明和前合格学历自愿选择在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相应层次教师资格。
4.非上述范围内人员可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也可在人事关系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在人事关系所在地申请认定的,另需提供与聘用单位直接签订的聘用一年及以上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以当地社保管理部门相关证明为准)。
九、问:教师资格网上申请的步骤是什么?
答:1.进入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om)。通过全国统考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国考合格人员,由“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进入系统;参照过渡政策申报人员,由“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入系统。首次进入系统,点击“注册”进行申请,根据系统提示,确认网上申报协议。
2.全国统考合格人员注册时,先正确填写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考试合格证明编号,再选择认定机构与确认点,阅读注意事项。申请人所申请的资格种类、任教学科均按照考试合格证明上的内容自动生成,不可更改。
依照过渡政策的申报人员注册时,先选择申请的资格种类、认定机构和任教学科,再依次选择确认点、阅读注意事项、填写身份信息。
3.按系统要求如实填写其他申请材料。
4.核对所填报名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上报报名信息。
5.提交成功后,系统显示“您已完成注册!”的提示。请申请人牢记报名所填写的姓名、身份证号、密码、密码找回邮箱等信息。随即点击“登录系统”按钮,进入申请人登录页面进行登录,获取报名号并查看您的注册信息是否显示正常。
6.申请人可在现场确认前登录网上申报系统,对申报信息进行修改。
7.申请人应在现场确认前及时登录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出申请表。
注意:请选用PDF格式导出申请表,一式两份,双面打印。纸质申请表内容和网上填写内容应完全一致,申请人在申请表第2页承诺书上亲笔签名,在第4页备注栏内注明自己过去取得的教师资格的种类、证书号和取得时间。申请表封面和第3页不得手填、涂改。
8. 登录江苏教师教育网(www.jste.org.cn),在“教师资格”栏目“教师资格认定网报入口”的“表格下载”中,可下载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有关表格,包括思想品德鉴定表、体检表、照片粘贴页等。相关表格也可以在当地教育局网站下载。
十、问:现场确认需要做什么?
答:申请人应根据认定机构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提交认定机构指定的材料。认定机构将对材料和填报信息进行核实。如有需要,还将对申请人填报的信息进行修改。
十一、问:现场确认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现场确认时,需提交以下几类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正反打印)。
2.小二寸纸质照片1张,贴在相片粘贴页上。(注意:该照片用于制作证书,必须与网上提交的照片为同一底版,人像比例合理,图像清晰,具体尺寸为33MM(宽)×48MM(高)。)
3.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凭人事关系在当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还需提供人事关系证明等材料)。
4.符合申请条件的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学历证明材料。
注意:非全日制学历者申请教师资格,均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提供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认定机构可根据情况要求其他人员提供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2001年及以前取得的学历在学信网上不能查询的,需提供本人学习成绩单复印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若不能提供成绩单或认定机构对所提供成绩单有疑议,申请人需到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进行学历认证。
仅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在现场确认时可暂缓提交学历证书,但应提供申请人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学籍证明材料。
国(境)外学历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其他机构的证明不予认可。
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申请人还需提供技术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大专毕业后又取得硕士以上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时,视为具备合格学历。
5.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6. 通过国考人员提供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考试合格证明》;通过省考的过渡人员提供我省《补修考试成绩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过渡期内免考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人员要提供符合免考条件的有关证明。往届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毕业生以及未经学校统一组织申请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师范生证明。
7.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8.按照过渡办法进行认定人员,如果所学专业与申请任教学科不一致或不相近,还需要提供所申请学科江苏省自学考试本科段2门主干课程考试的合格成绩或相应免考证明。
注意:对跨专业申请音乐教师资格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供主干课程考试成绩。
已取得中小学其他学科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或教育学类专业毕业生在申请相应学段综合实践学科教师资格时,不需要提供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在职教师若非教育学类专业毕业,应另行提供已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所在学校出具的在职证明。
9. 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二、问:在提供申请材料时,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如何获得?
答:2015年下半年起,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由考生在教师资格考试网上自行下载打印。此前参加考试合格的考生,由考务部门发放合格证明。
十三、问:2014年及之前被省外高校录取的全日制师范生和教育专业硕士,毕业时能否在江苏申请直接认定教师资格?
答:《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2015年以后(含2015年)入学的师范生、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均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2014年及之前被省外高校录取的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当年申请教师资格,如户籍在我省,则可以向我省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与所学专业、培养学段相一致的教师资格。
十四、问: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时所指的学段是如何划分的?
答: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所指的任教学段分为高中、初中、小学和幼儿园四个学段,其中中职与高中为同一学段。
根据教育部公布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大纲,我省原先自行组织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全省统一考试只分为小学学段和中学学段。为适应非师范专业毕业生申请不同学段教师资格的需要,同意申请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参加小学段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申请初中、高中和中等职业教师资格人员参加中学段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以申请认定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
十五、问:我省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过渡期何时结束?
答:我省自2014年开始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国考,2014年至2016年底为过渡期。过渡期内,申请人可以通过国考进行教师资格认定,也可以依据过渡期条件进行认定。2016年是过渡期条件适用的最后一年。
十六、问: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过渡期结束后,我省面向社会教师资格认定将有什么变化?
答:自2017年起,我省各认定机构将不再自行组织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2014年及之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毕业生和教育专业硕士毕业生,在毕业后5年内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与师范教育(或专业硕士)阶段所学专业、培养学段相一致的教师资格。不符合上述直接认定条件的师范类毕业生和教育专业硕士毕业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均需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十七、问:依据过渡条件,哪些情形可以免考教育学、教育心理学?
答:过渡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在申请相应学段教师资格时,可以依照过渡政策免考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
1. 师范院校和其他高校经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列入国家或省普通院校招生计划,由省统一招生,按师范专业要求培养的全日制师范专业毕业生。其中,国(境)外高校包括教育类专业在内的所有毕业生均不作为师范生认定。
2. 经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列入国家或省普通高校招生计划,2007年底以前入学的教育类全日制非师范专业毕业生。此类毕业生毕业证书专业栏需注明“教育”字样。
3. 参加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并取得毕业证书者(专用,明确标注“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4. 已取得某学段某专业学科教师资格证书,再申请本学段其他专业学科教师资格者。
5. 全日制教育硕士。全日制教育硕士有以下特点:
(1)2009年及以后的每年9月份入学,全日制学习两年,一般在7月份毕业。
(2)同时具有硕士学位证书和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在硕士学位证书中,完成了某专业学习的表述是“完成了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培养计划”;授予的是“教育”硕士学位。要特别注意在学位证书下端须有“(专业学位证书)”字样。
所学专业中标有指定学段的毕业生,只有在申请指定学段教师资格时免考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例如,修学学前教育和小学教育专业的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人员,只能分别在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时才能免考教育学、教育心理学。
十八、问:依据过渡条件,已参加过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教师资格的非师范生,再申请其他学段教师资格时,是否仍需要通过补修考试?
答:过渡期内,已取得小学(或幼儿园)教师资格的非师范专业毕业生,曾考过我省统一组织的小学段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在另申请幼儿园(或小学)教师资格时,可以免考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已取得初中(高中或中职)教师资格的非师范专业毕业生,曾考过我省统一组织的中学段教育学和教育心理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在另申请高中(初中或中职)教师资格时,可以免考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
十九、问:依据过渡条件,哪些情形可以免予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答:过渡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申请任教学段与学历相对应、任教专业与所学专业相一致的教师资格时,可以免予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1. 师范院校和其他普通高校经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列入国家或省招生计划,由省统一招生,按师范专业要求培养的全日制师范专业毕业生。
2. 全日制教育硕士。其中,修学教育管理专业方向的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本科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
其中,对在学期间教学计划中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等环节和五年内未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师范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应增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二十、问:外省取得的教师资格补修考试合格证能否直接申请我省教师资格认定?
答: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全国有效的通知》(教资字〔2012〕24号)有关规定,在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其他试点省份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获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可以在我省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参加外省自行组织的教师资格补修考试取得的成绩和合格证书,在我省申请教师资格时不予认可。
二十一、问: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是否受所学专业的限制?
答: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已分学科和专业测试,所以取得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考生,可以申请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上标注的学段和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不受所学专业限制。
参照过渡办法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申请任教学科均应为我省相关学段的学校已经开设的学科,原则上应与申请人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申请学科与本人所学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需参加相关学科江苏省自学考试本科段2门主干课程的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由省教育考试院出具单科成绩合格证明;亦可在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打印个人成绩页面,由市级以上考务部门盖章认可)。另需参加申请学科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小学教育专业师范类毕业生可以申请我省小学所有已开设学科的教师资格。但所申请学科必须为本人在师范类院校学习过,并考试成绩合格。
教育部公布的二级学科目录内包含专业作为相近专业的参考,有特定指向的专业和具体认定工作由各认定机构把握。
已取得中小学其他学科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或教育学类专业毕业生在申请综合实践学科教师资格时,不需要增加自学考试主干课程考试,但必须通过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其他人员应增加江苏省自学考试《社区社会工作》(课程代码00281)、《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二)》(课程代码00456)和《认知心理学》(课程代码28665)中的两门课程考试(任选两门),并通过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申请科学学科教师资格的跨专业申请人,应增加江苏省自学考试生物教育专业(本科段,专业代码2070402)两门主干课程考试。
因我省无音乐专业本科段自学考试开考科目,对跨专业申请音乐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各地可在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环节,增加键盘乐器演奏、视唱、乐理知识和音乐常识问答等内容(具体测试内容由各认定机构制定)。
二十二、问:如何确定相近专业?
答:主要参照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和《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中二级学科包含的具体专业(与相同学科同在一个一级学科目录内)确定,认定时以申请人申请相应学段教师资格时应当提供的学历为比照对象(详见附表)。具体认定工作和部分有特定指向的专业由各认定机构把握。
考虑到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学特点,申请中等职业学校非文化课教师资格申请人,申请学科中关于相近专业的要求可放宽至一级学科内相关专业(与相同学科同一在个学科门类内)。
二十三、问: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国家普通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师范类专业毕业生?
答:符合苏教规〔2012〕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免考人员,如毕业证书中无明确标识“师范”或“教育”字样,需提供由毕业学校教务部门验印的个人学习成绩单(有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科目考试成绩和教育实习成绩),并另提供以下材料之一证明:
1. 毕业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当年入学时的专业招生计划文件复印件,标明本专业为全日制师范类专业(加盖毕业学校教务部门、档案部门或发展规划部门公章)。
2. 带有申请人姓名和专业的当年全日制师范生录取名册复印件(需有师范专业标注,加盖毕业学校招办或档案部门公章)。
3. 个人学习档案中学习成绩单上专业栏标注“师范”字样。
4. 个人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备注栏内标注“师范”字样。
5. 高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的专业栏后注有“师范”字样。
6. 1999年高校扩招之前入学的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其毕业成绩单中虽然没有“师范”字样,但系统学习过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且教育实习成绩合格。
二十四、问:思想品德鉴定应由哪些部门出具?
答: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鉴定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的要求填写。
1. 在职人员申请教师资格,应由所在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供思想品德证明,并提供至少1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2. 应届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应由毕业学校所在院系党组织提供思想品德证明。
3. 非在职人员申请教师资格,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提供鉴定及证明材料,其中有无犯罪记录一般由当地公安部门提供。
二十五、问:如何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
答:高校和各地一般都设有普通话测试站,在职高校教师和在校学生可以到所在高校测试站测试,未设普通话测试站的高校的师生及其他人员到户籍所在省辖市测试站就近测试。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原则上应在工作、生活或学习地参加普通话测试。
二十六、问:怎样才能申请高校教师资格?
答:高校教师资格没有面向社会开放认定。高校拟聘担任教师人员通过所在学校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
二十七、问:教师资格证遗失,怎么补办?
答:由当事人向原颁发教师资格证书的机构申请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前当事人需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然后持登有遗失声明的报刊、个人原申请表复印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本人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小二寸)和补办申请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发。
二十八、问:如何咨询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相关问题?
答: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学校所在地的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咨询,各市、县咨询电话,详细信息请在江苏教师教育网查询。
面向社会教师资格认定相同、相近专业参考 (此表仅限符合过渡条件人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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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2012新) | 本科(旧) | 研究生 | 高职高专 | ||||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一、思想品德、思想政治、社会 | |||||||
0305 | 马克思主义理论类 | 0302 | 马克思主义理论类 | 0302 | 政治学 | 0660212 | 思想政治教育 |
030501 | 科学社会主义 | 030201 | 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 | 030201 | 政治学理论 | ||
030502 | 中国共产党历史 | 030202 | 中国革命史与中国共产党党史 | 030202 | 中外政治制度 | ||
030503 | 思想政治教育 | 030404 | 思想政治教育 | 030203 | 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 | ||
0302 | 政治学类 | 0304 | 政治学类 | 030204 | 中共党史(含:党的学说与党的建设) | ||
030201 | 政治学与行政学 | 030401 | 政治学与行政学 | 030206 | 国际政治 | ||
030202 | 国际政治 | 030402 | 国际政治 | 030207 | 国际关系 | ||
030406W | 国际政治经济学 | 030208 | 外交学 | ||||
030203 | 外交学 | 30403 | 外交学 | 0305 | 马克思主义理论 | ||
030205T | 政治学、经济学与哲学 | 030501 |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 ||||
0101 | 哲学类 | 0101 | 哲学类 | 030502 | 马克思主义发展史 | ||
010101 | 哲学 | 10101 | 哲学 | 030503 |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 ||
010102 | 逻辑学 | 10102 | 逻辑学 | 030504 | 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 | ||
010103K | 宗教学 | 10103 | 宗教学 | 030505 | 思想政治教育 | ||
二、语文 | |||||||
0501 | 中国语言文学类 | 0501 | 中国语言文学类 | 0501 | 中国语言文学 | 0660201 | 语文教育 |
050101 | 汉语言文学 | 050101 | 汉语言文学 | 050101 | 文艺学 | 0660101 | 汉语 |
050102 | 汉语言 | 050102 | 汉语言 | 050102 | 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 | 0660112 | 文秘 |
050103 | 汉语国际教育 | 050103 | 对外汉语 | 050103 | 汉语言文字学 | ||
050106W | 中国语言文化 | 050104 | 中国古典文献学 | ||||
050108S | 中国学 | 050105 | 中国古代文学 | ||||
050104 |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 | 050104 |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 | 050106 | 中国现当代文学 | ||
050105 | 古典文献学 | 050105 | 古典文献 | 050107 |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分语族) | ||
050108 | 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 | ||||||
三、英语(非英语语种方向的专业除外) | |||||||
0502 | 外国语言文学类 | 0502 | 外国语言文学类 | 0502 | 外国语言文学 | ||
050201 | 英语 | 050201 | 英语 | 050201 | 英语语言文学 | 0660203 | 英语教育 |
070413S | 生物医学英语 | 050211 | 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 | 0660102 | 应用英语 | ||
050261 | 翻译 | 050255S | 翻译 | 0660108 | 商务英语 | ||
050262 | 商务英语 | 050249S | 商务英语 | 0660109 | 旅游英语 | ||
四、数学 | |||||||
0701 | 数学类 | 0701 | 数学类 | 0701 | 数学 | 0660202 | 数学教育 |
070101 | 数学与应用数学 | 070101 | 数学与应用数学 | 070101 | 基础数学 | ||
070102 | 信息与计算科学 | 070102 | 信息与计算科学 | 070102 | 计算数学 | ||
070103 |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 ||||||
070104 | 应用数学 | ||||||
070105 | 运筹学与控制论 | ||||||
五、物理 、通用技术 | |||||||
0702 | 物理学类 | 0702 | 物理学类 | 0702 | 物理学 | 0660204 | 物理教育 |
070201 | 物理学 | 070201 | 物理学 | 070201 | 理论物理 | ||
070202 | 应用物理学 | 070202 | 应用物理学 | 070202 | 粒子物理与原子核物理 | ||
070203 | 核物理 | 070204S | 核物理 | 070203 | 原子与分子物理 | ||
070204T | 声学 | 070203W | 声学 | 070204 | 等离子体物理 | ||
070205 | 凝聚态物理 | ||||||
070206 | 声学 | ||||||
070207 | 光学 | ||||||
070208 | 无线电物理 | ||||||
六、化学 | |||||||
0703 | 化学类 | 0703 | 化学类 | 0703 | 化学 | 0660205 | 化学教育 |
070301 | 化学 | 070301 | 化学 | 070301 | 无机化学 | 05302 | 化工技术类 |
070302 | 应用化学 | 070302 | 应用化学 | 070302 | 分析化学 | 0530201 | 应用化工技术 |
070303T | 化学生物学 | 070303W | 化学生物学 | 070303 | 有机化学 | 0530202 | 有机化工生产技术 |
070304T | 分子科学与工程 | 070304W | 分子科学与工程 | 070304 | 物理化学(含∶化学物理) | 0530203 | 高聚物生产技术 |
0813 | 化工与制药类 | 0811 | 化工与制药类 | 070305 | 高分子化学与物理 | 0530204 | 化纤生产技术 |
081301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081101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0817 | 化学工程与技术 | 0530206 | 石油化工生产技术 |
081701 | 化学工程 | 0530208 | 工业分析与检验 | ||||
081702 | 化学工艺 | ||||||
081704 | 应用化学 | ||||||
七、生物 | |||||||
0710 | 生物科学类 | 0704 | 生物科学类 | 0710 | 生物学 | 0660206 | 生物教育 |
071001 | 生物科学 | 070401 | 生物科学 | 071001 | 植物学 | 05301 | 生物技术类 |
070407W |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 071002 | 动物学 | 0530101 | 生物技术及应用 | ||
070411S | 生物资源科学 | 071003 | 生理学 | 0530102 | 生物实验技术 | ||
070412S | 生物安全 | 071004 | 水生生物学 | 0530103 | 生物化工工艺 | ||
070405W |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部分) | 071005 | 微生物学 | 0530104 | 微生物技术及应用 | ||
071002 | 生物技术(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 070402 | 生物技术 | 071006 | 神经生物学 | ||
070405W |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部分) | 071007 | 遗传学 | ||||
071003 | 生物信息学(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 070403W | 生物信息学 | 071008 | 发育生物学 | ||
070404W | 生物信息技术 | 071009 | 细胞生物学 | ||||
070408W | 医学信息学 | 071010 |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 ||||
071004 | 生态学 | 071402 | 生态学(部分) | 071011 | 生物物理学 | ||
071012 | 生态学 | ||||||
八、历史 | |||||||
0601 | 历史学类 | 0601 | 历史学类(部分) | 0601 | 历史学 | 0660207 | 历史教育 |
060101 | 历史学 | 060101 | 历史学 | 060101 | 史学理论及史学史 | ||
060102 | 世界史 | 060102 | 世界历史 | 060102 | 考古学及博物馆学 | ||
060103 | 考古学 | 060103 | 考古学 | 060103 | 历史地理学 | ||
060104 | 文物与博物馆学 | 060104 | 博物馆学 | 060104 | 历史文献学(含∶敦煌学、古文字学) | ||
060105 | 专门史 | ||||||
060106 | 中国古代史 | ||||||
060107 | 中国近现代史 | ||||||
060108 | 世界史 | ||||||
九、地理 | |||||||
0705 | 地理科学类 | 0707 | 地理科学类 | 0705 | 地理学 | 0660208 | 地理教育 |
070501 | 地理科学 | 070701 | 地理科学 | 070501 | 自然地理学 | ||
070502 | 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 | 070702 |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部分) | 070502 | 人文地理学 | ||
070503 |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 | 070702 |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部分) | 070503 | 地图学与地理信息系统 | ||
070504 | 地理信息科学 | 070703 | 地理信息系统 | ||||
十、体育与健康 | |||||||
0402 | 体育学类 | 0402 | 体育学类 | 0403 | 体育学 | 0660211 | 体育教育 |
040201 | 体育教育 | 040201 | 体育教育 | 040301 | 体育人文社会学 | 06603 | 体育类 |
040202K | 运动训练 | 040202 | 运动训练 | 040302 | 运动人体科学(可授教育学、理学、医学学位) | 0660301 | 竞技体育 |
040203 | 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 | 040203 | 社会体育 | 040303 | 体育教育训练学 | 0660302 | 运动训练 |
040204K | 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 | 40205 | 民族传统体育 | 040304 | 民族传统体育学 | 0660303 | 社会体育 |
040205 | 运动人体科学 | 40204 | 运动人体科学 | 0660304 | 体育保健 | ||
0660305 | 体育服务与管理 | ||||||
十一、美术 | |||||||
01304 | 美术学类 | [新增] | 050403 | 美术学 | 0660210 | 美术教育 | |
0130401 | 美术学 | 050406 | 美术学 | ||||
0130402 | 绘画 | 050404 | 绘画 | ||||
0130403 | 雕塑 | 050405 | 雕塑 | ||||
0130404 | 摄影 | 050416 | 摄影(部分) | ||||
十二、心理教育、心理学 | |||||||
0711 | 心理学类 | 0715 | 心理学类 | 0402 | 心理学 | 0650304 | 心理咨询 |
071101 | 心理学 | 071501 | 心理学 | 040201 | 基础心理学 | ||
071102 | 应用心理学 | 071502 | 应用心理学 | 040202 | 发展与教育心理学 | ||
040203 | 应用心理学 | ||||||
十三、音乐 | |||||||
01302 | 音乐与舞蹈学类 | [新增] | 050402 | 音乐学 | 0660209 | 音乐教育 | |
0130201 | 音乐表演 | 050403 | 音乐表演 | 0670202 | 音乐表演 | ||
0130202 | 音乐学 | 050401 | 音乐学 | ||||
0130203 |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 | 050402 |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 | ||||
0130204 | 舞蹈表演 | 050409 | 舞蹈学(部分) | ||||
0130205 | 舞蹈学 | 050409 | 舞蹈学(部分) | ||||
0130206 | 舞蹈编导 | 050410 | 舞蹈编导 | ||||
十四、信息技术 | |||||||
0809 | 计算机类 | 0806 | 电气信息类(部分) | 0812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0590101 | 计算机应用技术 |
080901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080605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081201 | 计算机系统结构 | 0660215 | 现代教育技术 |
080638S | 仿真科学与技术 | 081202 | 计算机软件与理论 | ||||
080902 | 软件工程 | 080611W | 软件工程 | 081203 | 计算机应用技术 | ||
080619W | 计算机软件 | 040110 | 教育技术学 | ||||
080903 | 网络工程 | 080613W | 网络工程 | ||||
080904K | 信息安全(注:可授工学或理学或管理学学士学位) | 071205W | 信息安全 | ||||
071204W | 科技防卫 | ||||||
080905 | 物联网工程 | 080640S | 物联网工程 | ||||
080641S | 传感网技术 | ||||||
080906 | 数字媒体技术 | 080628S | 数字媒体技术 | ||||
080612W | 影视艺术技术 | ||||||
040104 | 教育技术学 | 040104 | 教育技术学 | ||||
十五、科学 | |||||||
040102 | 科学教育 | 040108W | 科学教育 | 同生物 | 同生物 | ||
同生物 | 同生物 | ||||||
十六、幼儿园 | |||||||
040106 | 学前教育 | 040102 | 学前教育 | 040105 | 学前教育学 | 0660214 | 学前教育 |
备注: 1. 深色背景标注的专业为相同专业,其他专业作为相近专业参照。如果文字倾斜标注,即表示仅此作为相同专业,本专业所在的一级学科中无相近专业。 2.如果新旧专业名称不一致或名称相似但与相同专业不在同一一级学科内,可以将所学主干课程与相同学科指定的自考主干课程目录比对,如果相近度较大(70%及以上),也可以作为相近专业参照。具体由认定机构把握。 3.教育部公布的专业目录:《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和《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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