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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登记生效,(注意:国家所有权不登记)
(2)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
(3)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的效力: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
例:根据《物权法》规定,一般情况不动产物权的转让,自( )起发生效力。(09真)
A、买卖合同生效
B、转移登记
C、交付
D、买方占有
答案:B
2、动产交付
(1)动产自交付生效
例外: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三种特殊交付:简易交付:转让前已经依法占有。
指示交付:第三人占有。
占有改定:出让人继续占有。
例1:注册建造师卫某2006年1月办理了延续注册,2007年1月因工作调动而办理了变更注册,变更后他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在( )年内有效。
A、2
B、3
C、4
D、5
答案:A
例2: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有效期为( )年。(10真)
A、1
B、2
C、3
D、4
答案:C
例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建造师注册类型的是( )。(10真)
A、初始注册
B、年检注册
C、变更注册
D、增项注册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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